機構管治

監管局一直致力實施良好的機構管治,並維持高公信力和透明度,以及問責精神,從而加強公眾對監管局的信心。

監管局董事局及行政部門

董事局是監管局的最高決策組織,負責制定監管局的主要政策,包括工作計劃和預算案。董事局也負責引導和監察監管局行政部門的表現和工作。監管局董事局成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委任,成員來自社會上不同界別,包括地產代理行業和房屋局。

監管局董事局轄下共有五個常設委員會,以處理監管局不同範疇的工作。董事局可不時就處理特別事宜,成立其他專責小組,也可以委任非監管局的成員(即董事局委任成員),參與委員會、專責小組或工作小組的工作。

監管局實施兩層的申報利益制度,維持公眾對於監管局董事局成員的誠信,以及他們提交意見的公正性的信心。監管局董事局成員及委任成員獲委任後,須向監管局申報其利益,並每年更新資料。他們亦須於監管局所有會議上,申報涉及監管局審議的事宜的利益,以及任何與監管局有利益衝突或潛在利益衝突的事件的詳情。公眾可要求查閱紀錄有關利益申報詳情的登記冊。

在有關土地和物業權益方面,監管局董事局成員及委任成員均須申報其在香港或海外的任何實益權益,但不包括有關土地或物業的地址詳情。須登記的權益包括:成員名下所持有、透過其他公司或個人間接持有、或其有權處置、或能從中獲得任何金錢利益的土地或物業。監管局的行政部門的管理職級人員也須遵循類似的規定申報利益。

問責性及透明度

監管局制定了一套《機構授權指引》,實行良好的機構管治,並加強問責。有關指引訂明董事局授權予常設委員會、工作╱專責小組和監管局行政部門的權力範圍,確保監管局盡責和有效地運作,以及具備完善的制衡措施。監管局設有服務承諾制度,並定期檢討服務是否達標。

隨著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於2009年10月頒布《2009年申訴專員條例(修訂附表1)令》,監管局已經於2010年7月被納入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

為了提高工作的透明度,監管局每年向房屋局局長提交一份該財政年度的年報,並提交立法會省覽。監管局通過不同渠道,向公眾發放有關監管局的資訊,加強公眾對監管局工作的認識。監管局亦會就其規管工作及公眾關心的議題,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和發出新聞稿。

在《防止賄賂條例》下,所有監管局成員及行政部門員工均被視為「公職人員」。

制衡措施

為了便利公眾取得有關監管局及其服務的資料,監管局已任命服務及專業發展總監為公開資料主任,負責確保本局按照特定程序,妥善處理公眾根據監管局的《公開資料守則》而提出的資料查閱要求。

根據《地產代理條例》,持牌人或牌照申請人可透過書面方式通知房屋局局長,對監管局有關拒絕批給牌照或續期牌照,或監管局施行的紀律處分的決定提出上訴。

房屋局局長須委任人士組成委員團專責聆訊上訴。委員團的主席須就每宗上訴個案,從委員團成員中委任成員組成審裁小組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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