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论集:香港物业转易 目录
(10)业权
 
  「业权」就土地(不动产)而言可被理解为拥有土地的权利,而证明该等权利则须提出证据。在一项物业转易的交易里,买卖双方通常会协议卖方须证明物业的业权良好。因此,卖方有责任证明物业的业权是良好的。概括而言,根据《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的有关条文,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不少于过去15年的有关物业的契据及文件,以证明物业的业权是良好的。买方会透过其律师检查契据文件、查阅土地注册处记录及向卖方律师提出有关业权的询问以审查业权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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