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根据普通法,代理人只可在代理协议条款的范围内,就其作为代理人的服务收取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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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若代理协议没有订明支付代理人酬金,而主事人与代理人就索取酬金的权利,或酬金的金额及支付方式产生争议,法庭便需决定主事人与代理人的协议有否包括有关问题的隐含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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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在决定某代理协议有否包含任何隐含条款时,法庭将会考虑所有情况,包括代理人提供的服务性质及时间、代理协议的明订条款、代理人所属专业或行业的行规及惯例、双方一贯的业务及交易习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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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在商业社会里,若代理人提供的服务为主事人接纳,即使协议内没有明订的酬金条款,协议一般会被视为包括有隐含条款容许代理人就其提供的服务享有合理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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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若协议订明酬金视乎某事件是否发生,则直至该事件实际发生前,例如必须成功撮合买卖,代理人无权申索酬金。若指定的事件没有发生,纵使代理人已耗费了时间及努力去尝试促使该事件发生,他亦无权申索任何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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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除非代理协议内有特别的条款,若代理人的酬金是因代理人促成交易而获取之佣金,这样,除非他的服务是促成交易的有效原因,否则代理人无权获得该等佣金。问题核心在于代理人的行为或服务是否实际及直接促成主事人与第三者的合约关系。代理人的行为及服务不能只是促成合约的偶然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