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地产代理从业员的操守和执业,均有明文具体规定,分别载于《地产代理条例》及其附例、《执业指引》、《操守守则》及监管局发出的各项执业通告中。
下文概述地产代理及营业员作为其客户/主事人的代理人须注意的地方。不过必须指出,本文所述各点,并非已涵盖法例下地产代理从业员的一切责任,读者宜参阅有关法例全文及监管局出版的其他刊物。
双边代理
在香港,地产代理通常同时代表物业交易的双方(即代表卖方与买方,或业主与租客)。只要代理通知双方客户他是双边代理并取得双方客户同意,《地产代理条例》是容许双边代理的。此外,根据地产代理协议,代理须以书面向每一方客户披露从另一方客户收取的佣金数额或比率。
独家代理
住宅物业的业主在放盘时,可选择以独家或非独家形式委托代理。如果选择以独家形式放盘,代理须解释清楚独家代理的含义,确保业主明白在独家代理协议有效期内,若经其他代理成功售出物业,仍须向获独家委托的代理支付佣金的后果。受独家委托的代理,如承诺额外的责任,这些责任也应详细列明在地产代理协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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