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地产代理条例》及其附例
 
 

在香港,地产代理从业员的操守和执业,均有明文具体规定,分别载于《地产代理条例》及其附例、《执业指引》、《操守守则》及监管局发出的各项执业通告中。

下文概述地产代理及营业员作为其客户/主事人的代理人须注意的地方。不过必须指出,本文所述各点,并非已涵盖法例下地产代理从业员的一切责任,读者宜参阅有关法例全文及监管局出版的其他刊物。

 
  1. 地产代理工作
     
    在《地产代理条例》下的地产代理工作,指在业务过程中为客户介绍拟取得或处置物业的第三者,或为客户取得或处置物业而进行的洽商工作。在香港从事地产代理工作或经营地产代理业务,均须申领有效牌照,否则会触犯《地产代理条例》。
     
  2. 地产代理协议
     
    地产代理须与其主事人/客户(卖方、买方、业主或租客)签订指定格式的地产代理协议,各协议载列代理关系的指定条款及条文,并具体界定地产代理须负的职责。地产代理也可能有其他与客户协定的责任。地产代理若没有与客户签订地产代理协议,可能会失去在法庭向客户追讨酬金的权利。
     
  3. 物业资料
     
    在接受住宅物业的业主委托放盘后,代理须于有关的政府部门为物业进行查册,取得指定的物业资料,包括业权拥有人、产权负担、面积、楼龄、用途限制、政府租契资料等,并向准买家提供该等资料。在协助双方签订买卖协议前,代理也须再次进行土地查册,以确定物业的最新业权状况。
     
  4. 代理关系
   
   
a.

双边代理

在香港,地产代理通常同时代表物业交易的双方(即代表卖方与买方,或业主与租客)。只要代理通知双方客户他是双边代理并取得双方客户同意,《地产代理条例》是容许双边代理的。此外,根据地产代理协议,代理须以书面向每一方客户披露从另一方客户收取的佣金数额或比率。

   
b.

独家代理

住宅物业的业主在放盘时,可选择以独家或非独家形式委托代理。如果选择以独家形式放盘,代理须解释清楚独家代理的含义,确保业主明白在独家代理协议有效期内,若经其他代理成功售出物业,仍须向获独家委托的代理支付佣金的后果。受独家委托的代理,如承诺额外的责任,这些责任也应详细列明在地产代理协议内。

   
  5. 披露权益
     
    地产代理须就其代理的物业向客户披露是否对有关物业拥有任何金钱上或其他实益权益。如果与他有密切关系的人(例如配偶、指明亲属、雇主等)对有关物业拥有权益,地产代理也须向客户披露。
     
  6. 《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常规规例》)
     
    从业员在代理香港住宅物业的买卖或租赁时,须遵守《常规规例》。 《常规规例》根据地产代理一般的工作流程制定,涵盖以下范围:
   
   
a. 提供物业查册资料予客户
   
b. 订立地产代理协议
   
c. 接受客户委托
   
d. 有关广告宣传的规定
   
e. 安排视察物业
   
f. 协助客户进行商议
   
g. 协助客户订立买卖协议或租约
   
h. 佣金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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