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地產代理從業員的操守和執業,均有明文具體規定,分別載於《地產代理條例》及其附例、《執業指引》、《操守守則》及監管局發出的各項執業通告中。
下文概述地產代理及營業員作為其客戶/主事人的代理人須注意的地方。不過必須指出,本文所述各點,並非已涵蓋法例下地產代理從業員的一切責任,讀者宜參閱有關法例全文及監管局出版的其他刊物。
雙邊代理
在香港,地產代理通常同時代表物業交易的雙方(即代表賣方與買方,或業主與租客)。只要代理通知雙方客戶他是雙邊代理並取得雙方客戶同意,《地產代理條例》是容許雙邊代理的。此外,根據地產代理協議,代理須以書面向每一方客戶披露從另一方客戶收取的佣金數額或比率。
獨家代理
住宅物業的業主在放盤時,可選擇以獨家或非獨家形式委託代理。如果選擇以獨家形式放盤,代理須解釋清楚獨家代理的含義,確保業主明白在獨家代理協議有效期內,若經其他代理成功售出物業,仍須向獲獨家委託的代理支付佣金的後果。受獨家委託的代理,如承諾額外的責任,這些責任也應詳細列明在地產代理協議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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