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的紀律研訊案件的裁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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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裁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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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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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研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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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上訴 |
上訴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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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
廣告/ 宣傳物品 |
03/0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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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在其就某些物業發出的廣告中清楚及可閱地述明該等廣告發出或更新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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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及罰款$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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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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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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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 宣傳物品 |
02/0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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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違反《常規規例》第9(2)條 – 沒有在發出有關住宅物業(「該物業」)的廣告之前,取得賣方的書面同意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發出載有該物業的樓面面積的廣告時,沒有遵守地產代理監管局發出的指引
3.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在其就某住宅物業發出的廣告中清楚及可閱地述明有關的物業編號及該廣告發出或更新的日期
4.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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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罰款$5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6學分)
2. 譴責、罰款$5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6學分)
3. 譴責、罰款$1,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6學分)
4. 譴責、罰款$1,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6學分)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須合共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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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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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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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 宣傳物品 |
19/1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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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常規規例》第9(2)條 – 沒有在發出某住宅物業的廣告之前,取得賣方的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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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及罰款$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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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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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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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控制地產代理業務 |
08/0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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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提供及/或提出提供貸款予一手住宅物業的準買家
2. 違反《常規規例》第15條 – 未有設立妥善的程序或制度以監督和管理其地產代理工作的業務,以確保其僱員遵守《條例》的條文 - 其僱員向一手樓盤的買家提供及/或提出提供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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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及罰款$150,000
2. 譴責及罰款$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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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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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審裁小組裁定:
紀律委員會對持牌人作出譴責的罰則維持不變,而罰款總額則更改為$2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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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控制地產代理業務 |
01/0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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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提供及/或提出提供貸款予一手樓盤的買家
2. 違反《常規規例》第15條 – 未有設立妥善的程序或制度以監督和管理其地產代理工作的業務,以確保其僱員遵守《條例》的條文 - 其僱員提供及/或提出提供貸款予一手住宅物業的準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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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及罰款$50,000
2. 譴責及罰款$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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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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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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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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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協議 |
12/0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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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常規規例》第6(2)條 – 沒有在安排租客視察有關住宅物業之前,與租客訂立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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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及罰款$5,000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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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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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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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協議 |
16/1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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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常規規例》第6(1)條 – 沒有在接受出售住宅物業的指示後7個工作日內,與賣方訂立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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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及罰款$1,000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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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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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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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履行客戶的指示/兌現作出的保證 |
09/0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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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在沒有物業業主的同意下,於租客退租時退還租客就物業租賃所繳付的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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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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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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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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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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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查冊 |
06/0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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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安排租客簽署有關物業(「該物業」)的臨時租賃合約(「該臨約」)前,沒有告知該租客該物業附有一項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命令,而該命令未獲遵從,及/或沒有提醒該租客有關租賃該物業所涉及的風險,及/或沒有建議該租客先就有關風險尋求法律意見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4.1段 - 在安排租客就該物業簽署該臨約前,沒有向租客提供該物業的土地查冊結果的文本
3.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安排租客公司的代表簽署該臨約時,沒有將刻有「For and on behalf of (租客公司的名稱)」的字樣的公司印章或以同樣字句加於其代表的簽署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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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罰款$3,000、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3個月 (6/4/2019 – 5/7/2019)
2. 譴責、罰款$3,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3.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合共24個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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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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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查冊 |
02/0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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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常規規例》第13(4)條 - 沒有在緊接臨時買賣合約訂立前,就某住宅物業安排在土地註冊處進行土地查冊,並向該物業的買方提供一份該土地查冊結果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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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罰款$3,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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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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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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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查冊 |
22/0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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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常規規例》第13(4)條 - 沒有在緊接臨時租約訂立前,就某住宅物業安排在土地註冊處進行土地查冊,並向該物業的租客提供一份該土地查冊結果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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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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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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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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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查冊/簽署買賣/租賃協議的規定 |
08/0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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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5.1段 – 在處理住宅物業 (「該等物業」)的買賣交易中,在安排買賣雙方訂立臨時買賣協議前,沒有盡量小心和盡一切應盡的努力確保該等物業的地址準確地填寫於該協議內
2. 違反《常規規例》第13(4)條 – 沒有在緊接臨時買賣協議訂立前,就該等物業安排在土地註冊處進行土地查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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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罰款$3,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2. 譴責、罰款$2,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須合共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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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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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實陳述/ 不正確資料或/ 不當建議 |
06/0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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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安排租客簽署有關物業(「該物業」)的臨時租賃合約(「該臨約」)前,沒有告知該租客該物業附有一項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命令,而該命令未獲遵從,及/或沒有提醒該租客有關租賃該物業所涉及的風險,及/或沒有建議該租客先就有關風險尋求法律意見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4.1段 - 在安排租客就該物業簽署該臨約前,沒有向租客提供該物業的土地查冊結果的文本
3.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安排租客公司的代表簽署該臨約時,沒有將刻有「For and on behalf of (租客公司的名稱)」的字樣的公司印章或以同樣字句加於其代表的簽署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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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罰款$3,000、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3個月 (6/4/2019 – 5/7/2019)
2. 譴責、罰款$3,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3.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合共24個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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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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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實陳述/ 不正確資料或/ 不當建議 |
25/0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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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4.1段 - 向有關住宅物業的賣方表示他可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三星期內取得訂金,惟事實並非如此,及/或不應向賣方作出有時間性的發放訂金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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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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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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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實陳述/ 不正確資料或/ 不當建議 |
08/0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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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4.1段 - 在安排買方簽署有關車位的臨時買賣合約前,沒有通知買方該車位有購買限制及/或建議買方就有關購買限制徵詢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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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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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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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實陳述/ 不正確資料或/ 不當建議 |
11/1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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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在處理香港境外的未建成樓盤( 「該樓盤」) 的單位的交易中,於準買家簽署預訂表格擬購買該樓盤的單位之前,向準買家聲稱正式買賣合約將有條款訂明買家支付的首期按金會交由律師託管/以信託形式保管,惟事實並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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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罰款$5,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6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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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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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實陳述/ 不正確資料或/ 不當建議 |
02/0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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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違反《常規規例》第9(2)條 – 沒有在發出有關住宅物業(「該物業」)的廣告之前,取得賣方的書面同意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發出載有該物業的樓面面積的廣告時,沒有遵守地產代理監管局發出的指引
3.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在其就某住宅物業發出的廣告中清楚及可閱地述明有關的物業編號及該廣告發出或更新的日期
4.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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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罰款$3,000、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
2. 譴責、罰款$5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6學分)
3. 譴責、罰款$1,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6學分)
4. 譴責、罰款$1,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6學分)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須合共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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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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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實陳述/ 不正確資料或/ 不當建議 |
01/0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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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4.1段 – 在處理某些物業 (「該等物業」)的買賣交易中,在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前,沒有告知買方進入該等物業的行車道(「該行車道」)位於私人土地上,及/或沒有提醒買方就有關使用該行車道的事宜尋求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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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罰款$2,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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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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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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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實陳述/ 不正確資料或/ 不當建議 |
01/0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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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4.1段 – 在處理某些物業 (「該等物業」)的買賣交易中,在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前,沒有告知買方進入該等物業的行車道(「該行車道」)位於私人土地上,及/或沒有提醒買方就有關使用該行車道的事宜尋求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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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及罰款$7,000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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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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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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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實陳述/ 不正確資料或/ 不當建議 |
09/1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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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5.1段 – 在處理住宅物業(「該物業」)的買賣交易中,在沒有核實的情況下,向買方表示該物業所在的大廈沒有劏房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5.1段 – 在處理該物業的買賣交易中,向買方提供有關該物業的範圍的錯誤資料,及/或沒有提醒買方就其所提供的平面圖中顯示的該物業範圍的準確性尋求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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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成立
2. 譴責、罰款$5,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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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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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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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優惠/回贈 |
03/0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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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沒有履行他向買方作出的提供現金回贈的承諾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將他對買方作出的現金回贈的承諾以書面形式作出,並具體列明有關現金回贈的條款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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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及罰款$100,000
2. 譴責及罰款$3,000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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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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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優惠/回贈 |
28/1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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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沒有履行他向買方作出的提供現金回贈的承諾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將他對買方作出的現金回贈的承諾以書面形式作出,並具體列明有關現金回贈的條款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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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罰款$9,000、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2個月(5/12/2020 – 4/2/2021)(*見註)
2. 譴責、罰款$1,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須合共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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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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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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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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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貸款 |
08/0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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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提供及/或提出提供貸款予一手樓盤的買家
2. 違反《常規規例》第15條 – 未有設立妥善的程序或制度以監督和管理其地產代理工作的業務,以確保其僱員遵守《條例》的條文 - 其僱員向一手樓盤的買家提供及/或提出提供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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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及罰款$150,000
2. 譴責及罰款$150,000 |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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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審裁小組裁定:
紀律委員會對持牌人作出譴責的罰則維持不變,而罰款總額則更改為$2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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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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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貸款 |
01/0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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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提供及/或提出提供貸款予一手住宅物業的準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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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罰款$30,000、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6個星期(31/8/2019 – 11/1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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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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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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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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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貸款 |
21/1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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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提供及/或提出提供貸款予一手住宅物業的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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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罰款$10,000、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4個星期(28/12/2019-24/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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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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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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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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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貸款 |
23/1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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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提供及/或提出提供貸款予該物業的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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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罰款$15,000、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6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1個月(21/11/2020-20/12/2020)(*見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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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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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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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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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貸款 |
26/0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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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沒有履行他向買方作出的提供現金回贈的承諾
2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沒有將他對買方作出的現金回贈的承諾以書面形式作出,並具體列明有關現金回贈的條款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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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及罰款$10,000
2. 譴責及罰款$1,000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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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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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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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買賣/租賃協議的規定 |
06/0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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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安排租客簽署有關物業(「該物業」)的臨時租賃合約(「該臨約」)前,沒有告知該租客該物業附有一項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命令,而該命令未獲遵從,及/或沒有提醒該租客有關租賃該物業所涉及的風險,及/或沒有建議該租客先就有關風險尋求法律意見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4.1段 - 在安排租客就該物業簽署該臨約前,沒有向租客提供該物業的土地查冊結果的文本
3.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安排租客公司的代表簽署該臨約時,沒有將刻有「For and on behalf of (租客公司的名稱)」的字樣的公司印章或以同樣字句加於其代表的簽署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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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罰款$3,000、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3個月 (6/4/2019 – 5/7/2019)
2. 譴責、罰款$3,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3.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合共24個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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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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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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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買賣/租賃協議的規定 |
05/1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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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安排訂約方簽署一份漏空了某項重要條款的臨時買賣協議(「該協議」)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安排訂約方簽署該協議前,沒有在該協議內訂明倘訂約方違約,她應支付的佣金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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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罰款$2,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2.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須合共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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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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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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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不檢 |
19/0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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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在進行一手住宅樓盤的銷售活動時,襲擊另一間地產代理公司的一名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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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及暫時吊銷牌照12個星期(27/4/2019 – 19/7/2019)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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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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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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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04/0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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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推銷一手樓盤時,沒有佩戴地產代理證及/或職員證 |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6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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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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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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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16/0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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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7.2段 – 在某店舖內進行拍攝前,未獲得該店舖的業主及/或租戶的批准 |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8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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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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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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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18/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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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處理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中,於訂約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前,沒有對訂約方進行盡職審查 |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6學分)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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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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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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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22/0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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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安排訂約方的代表簽署一份漏空了某些重要條款的臨時買賣協議
2. (同上)
3.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修改訂約方的代表已簽署的臨時買賣協議的條款,卻沒有就有關修改取得訂約方的代表的書面同意或安排她在有關修改旁簡簽作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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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譴責、罰款$5,000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2. 譴責及罰款$5,000
3. 譴責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指明持牌人須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學分)
[在考慮整體罰則的原則下,持牌人被罰款的總額為$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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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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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紀律委員會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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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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