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管理
大廈公契(deed of mutual covenant)通常授權管理人和業主立案法團在業主未有繳付管理費或其他費用情況下針對有關單位物業以註冊押記備忘錄形式施加押記。押記備忘錄一經註冊,其後的買家便知悉賣方須繳付尚欠款項,及註冊和註銷備忘錄所需的律師費。
在一般公契的字句定義中,「業主」(owner)一詞並不包括承按人。承按人因此沒有一般業主須按大廈公契條款繳付費用的責任,除非承按人已接管物業。在承按人出售物業時,必須留意與承按人簽訂的買賣合約條款有否訂明應由承按人還是買方繳付按大廈公契應付的所有欠款。
有一案例,因法院裁定業主立案法團在一宗訴訟中敗訴,法團最終亦會要求各小業主分擔有關法律責任所引起的費用,故此業主要負的潛在責任便被視為物業產權負擔。( Chi Kit Co. Ltd. v. Lucky Health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 [2000] CPR554) 因此買家在交易完成前應向管業處或業主立案法團查詢有否可招致業主要負上的法律責任,例如欠繳管理費、待決訴訟或尚未履行的判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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