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厦管理
大厦公契(deed of mutual covenant)通常授权管理人和业主立案法团在业主未有缴付管理费或其他费用情况下针对有关单位物业以注册押记备忘录形式施加押记。押记备忘录一经注册,其后的买家便知悉卖方须缴付尚欠款项,及注册和注销备忘录所需的律师费。
在一般公契的字句定义中,「业主」(owner)一词并不包括承按人。承按人因此没有一般业主须按大厦公契条款缴付费用的责任,除非承按人已接管物业。在承按人出售物业时,必须留意与承按人签订的买卖合约条款有否订明应由承按人还是买方缴付按大厦公契应付的所有欠款。
有一案例,因法院裁定业主立案法团在一宗诉讼中败诉,法团最终亦会要求各小业主分担有关法律责任所引起的费用,故此业主要负的潜在责任便被视为物业产权负担。 ( Chi Kit Co. Ltd. v. Lucky Health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 [2000] CPR554) 因此买家在交易完成前应向管业处或业主立案法团查询有否可招致业主要负上的法律责任,例如欠缴管理费、待决诉讼或尚未履行的判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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