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 管 局 提 醒 從 業 員 有 關 一 手 樓 盤 事 宜
監 管 局 近 月 向 從 業 員 發 出 了 三 份 有 關 一 手 住 宅 樓 盤 的通 告 , 分 別 是 「 發 出 廣 告 之 前 須 得 賣 方 的 書 面 同 意 」 ;「 一 手 住 宅 樓 盤 的 資 料 提 供 」 和 「 在 新 樓 盤 辨 識 從 業 員 身 份 」 。
《 地 產 代 理 常 規 ( 一 般 責 任 及 香 港 住 宅 物 業 ) 規 例 》 ( 《 常 規 規 例 》 ) 第 9 ( 2 ) 條 規 定 ,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在 就 賣 方 的 住 宅 物 業 發 出 廣 告 之 前 , 須 取 得 該 賣 方 的 書 面 同 意 。
在 涉 及 一 手 住 宅 物 業 的 買 賣 , 即 使 廣 告 內 沒 有 明 確 引 述 有 關 發 展 商 的 名 稱 , 或 廣 告 並 未 暗 示 該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乃 代 表 有 關 發 展 商 行 事 , 只 要 廣 告 提 及 一 項 可 以 辨 別 之 發 展 項 目 , 並 不 論 以 任 何 方 式 暗 示 該 發 展 項 目 正 在 發 售 或 令 人 產 生 上 述 印 象 , 以 上 第 9 ( 2 ) 條 規 定 將 適 用 。 因 此 , 所 有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在 就 任 何 一 手 住 宅 物 業 買 賣 發 出 任 何 形 式 的 廣 告 之 前 , 均 須 取 得 有 關 發 展 商 的 書 面 同 意 。
香 港 地 產 建 設 商 會 最 近 向 會 員 發 佈 一 系 列 關 於 提 供 一手 住 宅 樓 盤 的 資 料 的 新 增 指 引 ( 「 地 產 建 設 商 會 指 引 」 ) , 藉 以 加 強 一 手 住 宅 樓 盤 內 部 認 購 的 透 明 度 。
根 據 地 產 建 設 商 會 指 引 , 發 展 商 將 於 內 購 前 在 售 樓 處 及 透 過 發 展 商 所 委 託 的 地 產 代 理 向 準 買 家 公 佈 可 供 發 售 的 單 位 及 單 位 售 價 , 另 在 售 樓 處 提 供 樓 盤 售 樓 書 、 大 廈 公 契 草 擬 本 及 政 府 租 契 副 本 , 供 準 買 家 免 費 查 閱 。 假 如 從 業 員 主 動 或 因 應 準 買 家 的 要 求 向 他 們 解 釋 或 介 紹 樓 盤 的 資 料 , 從 業 員 必 須 盡 量 小 心 和 盡 一 切 的 努 力 確 保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準 確 。
鑑 於 地 產 建 設 商 會 己 發 出 上 述 指 引 , 從 業 員 須 留 意 , 《 常 規 規 例 》 第 9 ( 3 ) 條 規 定 ,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不 得 就 其 以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身 分 代 理 的 住 宅 物 業 , 安 排 或 准 許 以 有 別 於 有 關 的 客 戶 所 指 示 的 價 格 或 租 金 或 條 款 宣 傳 該 住 宅 物 業 。 當 從 業 員 得 到 由 發 展 商 提 供 關 於 可 供 出 售 單 位 資 料 及 單 位 價 目 表 時 , 應 向 準 買 家 提 供 該 等 資 料 , 或 提 醒 準 買 家 在 簽 訂 任 何 買 賣 協 議 之 前 ( 包 括 物 業 出 售 及 購 置 合 約 、 臨 時 買 賣 協 議 、 售 樓 意 向 書 等 ) , 可 在 售 樓 處 取 得 該 等 資 料 。
為 了 確 保 在 新 樓 盤 工 作 的 從 業 員 行 為 良 好 , 並 防 止 任 何 無 牌 人 士 從 事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 監 管 局 促 請 從 業 員 合 作 , 每 當 在 新 樓 盤 銷 售 點 工 作 時 , 務 必 配 戴 地 產 代 理 證 和 員 工 證 。 此 舉 可 以 令 從 業 員 及 監 管 局 職 員 在 牌 照 查 核 時 節 省 時 間 , 並 協 助 監 管 局 職 員 更 有 效 辨 識 從 事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的 無 牌 人 士 。 同 時 , 準 買 家 亦 可 更 容 易 分 辨 持 牌 人 與 非 持 牌 人 , 以 及 識 別 屬 於 不 同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的 從 業 員 , 對 消 費 者 的 保 障 得 以 加 強 。
監 管 局 亦 提 醒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備 存 其 在 新 樓 盤 工 作 的 員 工 資 料 紀 錄 。
《 常 規 規 例 》 第 15 條 訂 明 ,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須 設 立 妥 善 的 程 序 或 制 度 以 監 督 和 管 理 其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的 業 務 , 以 確 保 其 僱 員 或 其 轄 下 的 人 遵 守 《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 的 條 文 。 根 據 《 常 規 規 例 》 第 15 條 ,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應 設 立 及 維 持 一 個 有 效 和 可 靠 的 制 度 , 把 每 一 天 在 每 個 新 樓 盤 銷 售 地 點 的 員 工 資 料 記 錄 在 案 。
若 監 管 局 事 後 調 查 在 新 樓 盤 銷 售 處 發 生 的 懷 疑 違 法 行 為 , 應 監 管 局 的 要 求 ,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應 即 時 提 供 有 關 的 員 工 資 料 紀 錄 。
如 從 業 員 未 能 遵 守 有 關 規 例 及 上 述 指 引 , 可 能 遭 受 監 管 局 的 紀 律 處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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