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局提醒从业员有关一手楼盘事宜
监管局近月向从业员发出了三份有关一手住宅楼盘的通告, 分别是「 发出广告之前须得卖方的书面同意」 ;「 一手住宅楼盘的资料提供」 和「 在新楼盘辨识从业员身份」 。
《 地产代理常规( 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 规例》 ( 《 常规规例》 ) 第9 ( 2 ) 条规定, 持牌地产代理在就卖方的住宅物业发出广告之前, 须取得该卖方的书面同意。
在涉及一手住宅物业的买卖, 即使广告内没有明确引述有关发展商的名称, 或广告并未暗示该持牌地产代理乃代表有关发展商行事, 只要广告提及一项可以辨别之发展项目, 并不论以任何方式暗示该发展项目正在发售或令人产生上述印象, 以上第9 ( 2 ) 条规定将适用。因此, 所有持牌地产代理在就任何一手住宅物业买卖发出任何形式的广告之前, 均须取得有关发展商的书面同意。
香港地产建设商会最近向会员发布一系列关于提供一手住宅楼盘的资料的新增指引( 「 地产建设商会指引」 ) , 借以加强一手住宅楼盘内部认购的透明度。
根据地产建设商会指引, 发展商将于内购前在售楼处及透过发展商所委托的地产代理向准买家公布可供发售的单位及单位售价, 另在售楼处提供楼盘售楼书、 大厦公契草拟本及政府租契副本, 供准买家免费查阅。假如从业员主动或因应准买家的要求向他们解释或介绍楼盘的资料, 从业员必须尽量小心和尽一切的努力确保所提供的资料准确。
鉴于地产建设商会己发出上述指引, 从业员须留意, 《 常规规例》 第9 ( 3 ) 条规定, 持牌地产代理不得就其以持牌地产代理身分代理的住宅物业, 安排或准许以有别于有关的客户所指示的价格或租金或条款宣传该住宅物业。当从业员得到由发展商提供关于可供出售单位资料及单位价目表时, 应向准买家提供该等资料, 或提醒准买家在签订任何买卖协议之前( 包括物业出售及购置合约、 临时买卖协议、 售楼意向书等) , 可在售楼处取得该等资料。
为了确保在新楼盘工作的从业员行为良好, 并防止任何无牌人士从事地产代理工作, 监管局促请从业员合作, 每当在新楼盘销售点工作时, 务必配戴地产代理证和员工证。此举可以令从业员及监管局职员在牌照查核时节省时间, 并协助监管局职员更有效辨识从事地产代理工作的无牌人士。同时, 准买家亦可更容易分辨持牌人与非持牌人, 以及识别属于不同地产代理公司的从业员, 对消费者的保障得以加强。
监管局亦提醒地产代理公司备存其在新楼盘工作的员工资料纪录。
《 常规规例》 第15 条订明, 持牌地产代理须设立妥善的程序或制度以监督和管理其地产代理工作的业务, 以确保其雇员或其辖下的人遵守《 地产代理条例》 的条文。根据《 常规规例》 第15 条, 地产代理公司应设立及维持一个有效和可靠的制度, 把每一天在每个新楼盘销售地点的员工资料记录在案。
若监管局事后调查在新楼盘销售处发生的怀疑违法行为, 应监管局的要求, 地产代理公司应即时提供有关的员工资料纪录。
如从业员未能遵守有关规例及上述指引, 可能遭受监管局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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