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通 告 編 號 05-08( CR)

以 轉 讓 股 權 形 式 買 賣 物 業

監 管 局 得 悉 一 些 地 產 代 理 從 業 員 參 與 安 排 客 戶 進 行 持 有 物 業 的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權 轉 讓 協 議。在 這 些 安 排 下,通 常 情 況 是 賣 家 (作 為 一 間 持 有 物 業 的 公 司 的 股 東)同 意 出 售,而 買 家 則 同 意 買 入 該 有 限 公 司 的 所 有 發 行 股 本,買 家 只 須 透 過 接 管 所 有 該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本 便 可 以 有 效 地 獲 得 該 物 業。

有 別 於 一 般 的 臨 時 買 賣 協 議,股 權 轉 讓 協 議 是 一 份 複 雜 的 法 律 文 件。買 家 有 可 能 無 意 識 地 接 管 了 與 轉 讓 股 權 及 該 有 限 公 司 的 業 務 有 關 的 債 務 和 責 任。原 因 是 買 家 如 果 沒 有 對 該 有 限 公 司 的 帳 目 和 業 務 進 行 詳 盡 查 核,往 往 不 易 發 現 該 等 債 務 和 責 任。(這 些 債 務 和 責 任 可 能 是 已 存 在 或 將 會 出 現;亦 可 能 與 涉 及 的 物 業 完 全 沒 有 關 係。)倘 若 買 家 需 要 財 務 融 資 以 完 成 購 買,股 權 的 轉 讓 也 可 能 增 加 在 購 買 時 融 資 的 複 雜 性。

如 果 要 充 分 地 保 障 雙 方 的 權 益,則 需 要 全 面 的 法 律 文 件。因 此,在 沒 有 法 律 意 見 之 下,從 業 員 安 排 股 權 轉 讓 是 不 適 當 的,並 且 具 有 高 度 風 險。

如 果 從 業 員 在 沒 有 法 律 意 見 之 下,安 排 一 間 持 有 物 業 的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權 轉 讓,而 其 客 戶 因 此 遭 受 損 失 的 話,監 管 局 可 能 需 要 考 慮 這 種 行 為 是 否 影 響 行 業 聲 譽,及 影 響 其 本 人 作 為 持 有 牌 照 的 「適 當 人 選」 資 格。為 此,從 業 員 可 能 遭 受 監 管 局 的 紀 律 處 分,如 果 情 況 嚴 重 的 話,更 可 能 被 撤 銷 牌 照。

2005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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