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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通 告 編 號 00-09(CR)

 

《 常 規 規 例 》 有 關 廣 告 宣 傳 的 規 定

監 管 局 曾 多 次 接 到 業 主 的 投 訴 , 指 稱 有 地 產 代 理 未 有 遵 守 《 常 規 規 例 》 有 關 廣 告 宣 傳 的 規 定 , 即 未 有 業 主 書 面 同 意 而 為 業 主 物 業 刊 登 廣 告 , 或 在 未 獲 業 主 同 意 下 以 有 別 於 業 主 所 指 示 的 價 格 刊 登 物 業 廣 告 , 而 該 等 價 格 通 常 遠 低 於 業 主 指 示 的 放 盤 價 , 甚 至 比 業 主 心 目 中 可 接 受 的 底 線 還 低 。

根 據 《 常 規 規 例 》 第 9(2)條 規 定 ,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須 在 就 住 宅 物 業 發 出 廣 告 前 取 得 物 業 業 主 的 書 面 同 意 。 《 常 規 規 例 》 第 9(3)條 也 規 定 ,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不 得 安 排 或 准 許 以 有 別 於 客 戶 指 示 的 價 格 、 租 金 或 條 款 宣 傳 其 代 理 的 住 宅 物 業 。 因 此 , 除 非 客 戶 確 有 指 示 , 否 則 代 理 以 任 何 有 別 於 客 戶 指 示 的 價 格 刊 登 廣 告 , 即 屬 違 規 。

在 業 主 放 盤 時 , 代 理 應 協 助 業 主 在 「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 中 選 擇 是 否 同 意 代 理 發 出 物 業 的 廣 告 , 及 列 明 放 盤 價 格 。 若 代 理 認 為 放 盤 價 可 能 過 高 , 與 當 時 的 市 場 環 境 脫 節 , 應 向 業 主 提 供 相 關 市 場 資 料 及 比 較 數 據 作 參 考 , 並 向 業 主 建 議 較 合 乎 現 實 的 價 格 , 在 徵 得 業 主 同 意 後 才 以 該 價 格 推 銷 有 關 物 業 。

 

2000年 8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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