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通 告 編 號 04-03( CR)

在 公 開 市 場 轉 讓 居 屋

因 應 近 日 的 查 詢 , 監 管 局 就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中 可 能 遇 到 有 關 五 年 以 上 的 居 屋 在 公 開 市 場 轉 讓 的 問 題 ( 見 通 告 編 號 99-05, 99-07, 00-05, 00-13, 01-01, 01-13, 02-02 及 02-07 ), 進 一 步 闡 釋 如 下 :

根 據 《 房 屋 條 例 》 ( 第 283 ) 章 ,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 居 者 有 其 屋 計 劃 」 、 「 私 人 參 建 居 屋 計 劃 」 、 「 租 者 置 其 屋 計 劃 」 等 屋 苑 單 位 , 其 轉 讓 ( 包 括 出 售 、 出 租 或 轉 按 ) 均 受 限 制 , 直 至 此 限 制 獲 解 除 為 止 。 解 除 轉 讓 限 制 的 條 件 列 於 《 房 屋 條 例 》 的 附 表 。

當 單 位 未 獲 解 除 轉 讓 限 制 之 前 , 業 主 不 得 轉 讓 、 押 記 或 放 棄 該 單 位 之 管 有 權 , 包 括 不 得 簽 訂 意 圖 進 行 上 述 事 項 的 協 議 。 但 是 在 出 售 的 情 況 中 , 買 賣 雙 方 可 簽 訂 買 賣 合 約 ( 包 括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 , 惟 該 合 約 必 須 包 括 一 項 特 別 條 件 , 即 : 房 屋 署 署 長 所 評 估 的 補 價 , 須 於 土 地 轉 讓 之 前 和 在 由 協 議 訂 立 日 期 起 計 28 天 內 , 或 在 署 長 另 外 規 定 的 期 限 內 , 向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繳 付 。

根 據 《 房 屋 條 例 》 第 17B 及 27A 條 , 如 單 位 未 解 除 轉 讓 限 制 , 除 在 上 述 例 外 情 況 外 ( 即 買 賣 協 議 中 包 含 特 別 條 件 ) , 有 關 出 售 、 出 租 或 轉 讓 協 議 或 其 他 文 件 均 屬 無 效 , 而 簽 訂 該 等 協 議 或 文 件 的 人 士 亦 屬 違 法 。 地 產 代 理 亦 可 能 因 協 助 或 教 唆 犯 法 者 而 犯 同 樣 罪 行 。

監 管 局 提 醒 地 產 代 理 切 勿 以 身 試 法 。 此 外 , 如 欲 在 標 準 的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內 加 上 特 別 條 件 , 由 於 涉 及 買 賣 雙 方 權 責 的 法 律 問 題 , 亦 可 能 影 響 合 約 內 的 其 他 條 款 ( 如 成 交 日 期 等 ) , 有 關 合 約 的 改 動 宜 交 由 律 師 處 理 。

另 有 關 在 《 居 屋 第 二 市 場 計 劃 》 下 轉 讓 居 屋 的 手 續 , 請 參 閱 通 告 編 號 99-02 , 00-05 及 00-13 。 有 關 其 他 詳 情 , 從 業 員 可 致 電 房 屋 委 員 會 熱 線 2712 8000 查 詢 。


2004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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