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通 告 編 號 02-01( CR)


使用盜版電腦軟件的刑事責任

根據去年修訂的《 版權條例》 ( 第528 章) , 任何人未獲版權擁有人的特許, 在知情情況下在業務過程中管有侵犯版權的複製品, 即使並非售賣該等複製品, 亦屬刑事罪行, 僱主及職員均有可能被判罪, 最高刑罰為入獄四年, 以及就每件侵權物品罰款$50,000。

立法會其後通過《 2001 年版權( 暫停實施修訂) 條例》, 把刑事條文範圍略為收窄, 但上述的刑事責任仍適用於電腦軟件、 電影、 電視劇或電視電影、 音樂等四類作品。至於這四類作品以外的其他版權作品, 有關的刑事條文則回復至未修訂前的情況, 待政府諮詢公眾後再製訂長遠的解決方案。

自修訂條例於去年4 月1 日生效以來, 海關經常採取行動, 就侵犯版權的個案作出拘捕及檢控。從業員應留意其用於業務上的版權製品, 切勿使用盜版或未獲適當特許的電腦軟件, 干犯刑事罪行。

2002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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