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代理人未获授权的行为
 
  a. 代理人未获授权的行为通常是超越他真实权限的行为。例如,获卖方授权以指定楼价与买方建立协议的地产代理,若以低于指定楼价与买方达成协议,便是未获授权的行为。因此,代理人一般须严格遵守代理协议的条款以避免做出未获授权的行为。
     
  b. 一般情况下,若代理人做出未获授权的行为,便构成代理人违反与主事人的协议的情况。主事人有权向代理人追讨因代理人做出未获授权的行为(即违约行为)而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主事人可能有权拒绝支付代理人任何酬金或佣金。如该等酬金或佣金已付,主事人可能有权向代理人追回。
     
  c. 未获授权的行为可被主事人追认。经有效追认后,主事人一般不得向代理人追究越权的责任,亦无权拒绝支付代理人酬金或佣金。
     
  d. 若代理人有表面的代理权,未获真正授权的行为不会解除主事人对第三者的责任,除非第三者知悉代理人的行为是未获授权的。例如,若第三者获提供代理协议查阅,而协议内订明代理人的权限,该第三者将不可就超越该等权限的行为向主事人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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