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楼盘广告有关的规定
《 常规规例》 第9(2) 条规定, 持牌地产代理在发出住宅物业的广告前, 须取得有关物业业主的书面同意。
在供业主与地产代理签订的「 地产代理协议」 (表格3) 中, 有标准条文供业主授权代理为推销其物业发出广告。同一标准文件中亦有条文供业主指示物业的放盘价, 以供作广告宣传之用, 代理应按照指示的放盘价发出广告。如为配合实际市场情况, 放盘价可写上一合理的幅度。
普通法下, 身为代理人的地产代理, 有责任遵从客户的指示行事, 并为客户尽量争取利益。 《 常规规例》 第9(3) 条也规定, 持牌地产代理不得以有别于业主所指示的价格或租金或条款宣传有关住宅物业。部分地产代理在报刊及店铺橱窗上的楼盘广告, 载有未经业主指示的价格, 通常以「 可试价$… 」 、 「 可$..… 」 或「 试$..… 」 等形式出现, 这类未得业主指示或同意而在广告中展示的价格, 不论其以何种形式或名义出现, 除了违反保障客户利益的原则, 也属违反第9(3)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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