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通 告 编 号 03-02( CR)


临时买卖合约

一般情况下, 当交易双方就物业洽妥条件, 从业员会协助客户订立临时买卖合约。临时买卖合约也是具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如处理不当, 容易引起争拗甚至投诉, 最终影响交易。以下事项每多出现在投诉中, 从业员宜多加留意。

(一) 签署未填妥临约
从业员宜避免在重要交易条款( 楼价、 订金、 成交日、 其他附带条件) 尚末谈妥时令客户在漏空的临约上单方面签署。

(二) 物业的地址
要正确填写物业的地址, 包括一起出售的车位、 花园、 天台( 如有的话) 等。最佳方法是按照有关物业的土地查册上的物业地址填写。

(三) 立约人
除了立约人( 或其授权人) 的身分须确定外, 从业员也应注意合约可因签署人未成年( 未满18 岁者) 或因疾病而丧失处理事务能力而无效。此外, 年纪大或没有入息证明的人在申请按揭贷款时可能遇上困难, 应建议他们事前就财务安排作充分咨询才决定签约。

(四) 登记临约
假如交易双方因某些原因而未能签订正式买卖协议, 则临时买卖合约便成为双方唯一的协议而需要在土地注册处登记。土地注册处只接受A4 纸张大小的文件登记。在此情况下, 临时买卖合约宜以A4 呎吋印备。

(五) 业主标准合约
如业主设有标准合约( 如某些拍卖/ 银主出让/ 发展商首次发售的物业) , 除应事先向买家/ 租客解释清楚外, 代理如使用本身的临时合约, 更应仔细对比该标准合约与本身的临时合约, 以免两者条款有冲突或分歧, 以保障买家/ 租客的利益。

2003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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