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 ( 3)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一项调查发现, 有部分地产代理在直接促销及将客户个人资料转交第三者时, 未有遵守《 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 ( 第486 章) 的规定, 监管局现敦促从业员留意及遵行有关条文。
在直接促销中使用个人资料
《 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 第34 条规定, 个人资料的使用者不论以电话、 邮递、 传真或电邮方式直接推销其货品或服务, 均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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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告知资料当事人他可要求资料使用者停止使用其个人资料;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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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在资料当事人提出要求时停止使用该等资料。 |
个人资料的转移
保障资料原则订明, 在收集个人资料之时或之前, 须确保资料当事人明白该等资料将会用作什么目的及可能转交予什么类别的人。在转交个人资料予第三者时, 也须确保资料准确、 转移目的恰当及不超过实际所需( 如身分证副本便应避免转交) 。
从业员也应注意客户有权查阅及更改其个人资料, 保存客户个人资料期间, 也不应超过委托目的所需。
有关查询, 可电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热线2827 2827 或浏览其网页( www.pco.org.h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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