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地 产 代 理 名 片
近日监管局接获投诉, 指称有从事地产代理从业员在其名片上只印上如"陈小姐"、 "李太"、 "黄先生"等笼统称谓, 甚或使用与其牌照上的姓名完全不符的名字。
按《 地产代理条例》 第55(2)(a)条, 任何持牌地产代理或营业员如无合理辩解而在执业过程中使用其牌照上指明的姓名或名称以外的其他姓名或名称即属违法, 一经定罪, 可被罚款及/ 或监禁。
为确保从业员不触犯以上条例, 监管局建议从业员在其名片上应印上其牌照上指明的姓名或名称, 如有任何别名或其他称谓, 可于姓名或名称后以括号附加。
由于《 地产代理常规( 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 规例》 第5条规定从业员须告知客户其牌照号码, 监管局亦建议从业员在其名片上印上其牌照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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