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通 告 编 号 03-06( CR)


鼓励租赁双方提供资料

从业员在协助客户处理租赁事务过程中, 须遵守适用于租赁香港住宅物业的规例及履行对客户的责任。在可能范围内, 更应在业主与租客有意订立租约前, 鼓励双方向另一方提供资料, 以增强互信, 令交易顺利进行。

若有关物业属按揭物业, 从业员应建议业主提供按揭还款纪录及银行出租同意书, 以免在业主断供银行收楼的情况下租客失去租住权及按金。如果业主未能提供该等资料, 租客应了解有关风险。

另一方面, 在租客自愿提供及不违反私隐法例的原则下, 从业员应建议租客尽可能向业主提供其职业、 收入、 财务状况、 或过往租住纪录等资料或证明。

从业员应审慎处理客户的敏感资料, 并按《 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 处理任何个人资料。

2003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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