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詳情說明書

《地產代理( 發牌) 規例》第 10 條訂明,地產代理在於其營業地點以特定營業名稱經營地產代理業務前,須就該地點及名稱向監管局申請批給營業詳情說明書 (「說明書」) 。

說明書載有以下資料:

  1. 有關地產代理的資料;
  2. 營業名稱;
  3. 營業地址;
  4. 該說明書的有效日期。

說明書須展示於有關營業地點的顯眼位置。

說明書的申請人須遞交由稅務局發出的有效商業登記證副本。監管局會以商業登記證上顯示的營業名稱及地址作為說明書上的資料。請按此閱覽更多關於商業登記的資料。請注意,任何地產代理在經營地產代理業務,不論其是否已向稅務局提出商業登記的申請,均須向監管局提出說明書的申請。

雖然地產代理可選擇申請有效期為12個月或24個月的說明書,惟說明書的有效日期屆滿日不得遲於持有該說明書的人的地產代理牌照的有效日期屆滿日。如欲得悉第一次申請的說明書須繳付的金額,請致電監管局熱線 2111 2777 ( 選擇語言後按2 , 2 ) 。

如說明書上的資料有改變,地產代理須通知監管局更改說明書上的詳情,否則他可能違反《規例》第 14 條而受紀律處分。請按下載有關申請表格。

每個營業地點須在一名由有關地產代理委任的經理的有效和獨立的控制下。就有關經理的委任及其角色的有關資訊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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