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隐政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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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产代理监管局(「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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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致力保障个人資料私隐;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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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承诺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尤其是保障资料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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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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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监管局收集四大类包括个人资料的纪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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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牌照纪录 - 包括根据《 地产代理条例》 及其附属法例申请和发出牌照及营业详情说明书所收集的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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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投诉、调查及纪律研讯纪录 -包括监管局根据《 地产代理条例》 履行其职责, 就收到的投诉及进行的调查,及纪律行动所收集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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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人事纪录 - 包括监管局员工的个人资料、 履历、 工作详情、 薪酬、 工作表现评估及纪律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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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其他纪录 - 包括行政及运作方面的档案、 董事局事宜档案、 监管局和其他培训机构所举办的宣传和培训活动的申办人和参与者向监管局所提供的资料、 考试报名名单及纪录, 以及公众的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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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个人资料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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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个人资料是基于下列目的而收集及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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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牌照纪录–用作考虑牌照和营业详情说明书的申请, 并为已发出的所有牌照和营业详情说明书保留完整纪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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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投诉、 调查及纪律研讯纪录– 就收到的投诉, 根据《 地产代理条例》 采取行动、 及准备和进行纪律研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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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人事纪录– 作人力资源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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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其他纪录–用于办公室的行政工作、董事局事宜、举办推广和培训活动、 考试的行政安排、 采购服务及处理公众的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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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资料当事人的联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监管局根据《地产代理条例》执行其职能时向资料当事人收集的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及电邮地址等)–用于联络资料当事人及在适当情况下向资料当事人提供有关地产代理执业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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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为监管局根据《地产代理条例》执行其职能及权力;及为遵守有关法例及法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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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 更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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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监管局已根据《 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 第2 7 条备存纪录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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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欲向监管局要求查阅/ 更正资料, 应通过由个人资料私隐专员规定的查阅资料要求表格( 表格OPS 0 0 3 ) 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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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关查阅及更正资料的要求, 须向监管局保障资料主任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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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代理监管局
2013年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