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保對所投訴的事項沒有誤解或遺漏,投訴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如投訴人未能以書面形式作出投訴,監管局會考慮邀請投訴人親身到監管局辦事處作出投訴。監管局職員會擬備一份書面投訴摘要供投訴人書面確認。否則,有關投訴將不受理。
監管局嚴肅處理所有投訴,為了公平合理及客觀地處理每一宗投訴,投訴人必須書面提供以下資料:
- 投訴人於身份証明文件上的姓名、郵寄或電郵地址及聯絡電話;
- 投訴對象的姓名;
- 投訴的事項及詳細內容;
- 相關文件及證據的副本(如有的話)。
如投訴人未能提供上述資料,或所提供的資料有欠完整或不準確,監管局或無法處理有關投訴。
處理投訴程序
服務總監會在接獲投訴後七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形式向投訴人確認已收到投訴。於調查完成後(如適用的話),會書面通知投訴人有關結果。
若合資格投訴人對監管局的調查結果感到不滿,可於監管局發出首次書面回覆其調查結果後三個月內提交新資料或證據予監管局作覆檢之用。如在上述期限內未能提交新資料或證據,監管局的決定即為最終決定,不可提出上訴。
如投訴人沒有新資料或證據,但仍堅持繼續投訴,監管局有權拒絕與投訴人就其投訴作進一步討論或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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