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根據普通法,代理人只可在代理協議條款的範圍內,就其作為代理人的服務收取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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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若代理協議沒有訂明支付代理人酬金,而主事人與代理人就索取酬金的權利,或酬金的金額及支付方式產生爭議,法庭便需決定主事人與代理人的協議有否包括有關問題的隱含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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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在決定某代理協議有否包含任何隱含條款時,法庭將會考慮所有情況,包括代理人提供的服務性質及時間、代理協議的明訂條款、代理人所屬專業或行業的行規及慣例、雙方一貫的業務及交易習慣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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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在商業社會裏,若代理人提供的服務為主事人接納,即使協議內沒有明訂的酬金條款,協議一般會被視為包括有隱含條款容許代理人就其提供的服務享有合理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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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若協議訂明酬金視乎某事件是否發生,則直至該事件實際發生前,例如必須成功撮合買賣,代理人無權申索酬金。若指定的事件沒有發生,縱使代理人已耗費了時間及努力去嘗試促使該事件發生,他亦無權申索任何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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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除非代理協議內有特別的條款,若代理人的酬金是因代理人促成交易而獲取之佣金,這樣,除非他的服務是促成交易的有效原因,否則代理人無權獲得該等佣金。問題核心在於代理人的行為或服務是否實際及直接促成主事人與第三者的合約關係。代理人的行為及服務不能只是促成合約的偶然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