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牌適當人選

除非符合有關規定及監管局認為他是持有牌照的適當人選,否則任何個人均無資格獲批給、持有或繼續持有牌照。監管局在決定一個個人是否適當人選時,會考慮所有有關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1. 該人是否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 (見有關政策);
  2. 該人是否曾在監管局開始考慮的日期起計的前5年內與其債權人訂立債務重整或償還協議;
  3. 該人是否根據《地產代理條例》喪失持有地產代理牌照資格的公司的董事或高級人員,或該人在該公司如此喪失資 格當日是否該公司的董事或高級人員;
  4. 該人是否《精神健康條例》第二條所指的精神紊亂的人或病人;
  5. 該人可曾因欺詐、舞弊或其他不誠實的行為而被定罪* (《地產代理條例》中所訂的罪行除外)(見有關政策);
  6. 該人可曾根據《地產代理條例》被定罪並已就此項定罪被判處監禁(不論有否緩刑)(見有關政策); 及
  7. 該人可曾因其他罪行被定罪 (見有關政策)。

以上並未詳列出所有監管局會考慮的因素。

在一般情況下,如有關人士在監管局開始考慮其定罪的日期起計的前5年內,被法庭裁定干犯屬於欺詐、舞弊或不誠實的罪行並罪名成立,其牌照申請會被拒絕或其持有的牌照會被撤銷。就監管局考慮有刑事罪行的牌照申請人/持牌人是否適當人選的政策,請見

監管局會向牌照申請人及 / 或持牌人提出有關以上及其他因素的問題。就關於曾被定罪的問題,《罪犯自新條例》的「自新」(俗稱「洗底」) 條文並不適用。換言之,有關定罪無論是否屬「洗底」類別,必須申報 。

就適用於進一步考慮有關牌照申請人/持牌人是否適當人選的審核程序,請見

* 一般而言,「盜竊」、「入屋犯法」、「搶劫」、「欺詐」、「處理贓物」、「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不付款而離去」、「使用虛假文書」及任何有關賄賂的罪行等都屬於欺詐、舞弊或不誠實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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