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有效期屆滿及續期
牌照有效期屆滿或失效
牌照上載有牌照屆滿日期,牌照會在該日期後失效,而該屆滿日期亦可在登記冊及牌照目錄上查閱得到。另外,牌照除在指明的屆滿日期後失效外,如牌照被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亦會在被暫時吊銷期間或撤銷當天失效。無牌從事地產代理工作屬刑事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監禁2年及罰款 $500,000。
牌照續期申請
持牌人不得早於牌照屆滿日期起計3個月前及不得遲於牌照屆滿日期起計1個月前提出續牌申請。 例如:牌照有效期於12月31日屆滿,持牌人須於同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 (兩天均包括在內) 提出續牌申請。監管局會拒絕於牌照屆滿日期起計3個月前提出的續牌申請。 如持牌人於其牌照屆滿日期前不足1個月才提出續牌申請,其新獲批給的牌照生效日期不一定能緊接其牌照的屆滿日期後生效,故持牌人須在其牌照的屆滿日期後停止從事任何地產代理工作,直至獲批給新的牌照,否則屬刑事罪行。
重新批給牌照申請
如牌照有效期已屆滿,前持牌人可重新提出批給牌照申請,而某些前持牌人或可獲豁免學歷及資格考試的發牌條件。獲豁免上述兩項發牌條件,該前持牌人必須符合以下情況:(a) 曾持有牌照;(b) 於「有關期間」(請見下列「有關期間」的定義) 內提出牌照申請;及 (c) 提出申請的牌照種類與曾持有的牌照的種類相同或曾持有地產代理 (個人) 牌照而提出營業員牌照的申請。「有關期間」是指牌照失效或被暫時吊銷當日起計的24個月內 (詳情可見此頁)。
請注意,不論以任何方式提交牌照申請,本局建議申請人避免於24個月「有關期間」內的最後數天才提出牌照申請,以免申請表格及牌照費用因任何原因未能一併於限期前送交本局(例如:郵遞延誤、支票未能兌現、網上遞交牌照申請時遇到困難或網上繳款不成功等),致使其不獲豁免學歷及資格考試此兩項發牌條件。
假若申請人在「有關期間」後遞交申請,申請人須符合所有發牌條件才獲批給牌照,包括須在緊接申請牌照的日期前的12 個月內,在有關的資格考試中考獲合格成績。
牌照失效不多於24個月的前個人牌照持有人,可於網上登入其「電子服務」帳戶,然後在「我的牌照」查閱其前牌照的有效期屆滿日。
遞交牌照申請
(1) 郵寄、親身或授權代表
- 申請人可以郵寄、親身或授權代表方式,將已填妥及簽署的牌照申請表格及有關費用遞交至監管局。
(2) 網上申請 (只適用於個人牌照)
- 個人牌照的申請人可透過「電子服務」於網上遞交牌照申請。有關詳情請按此。
牌照申請表格可於此網頁下載或於監管局辦事處 (地址: 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26樓2601室) 索取。由於監管局會不時更新牌照申請表格的內容,故申請人須以最新的版本提出牌照申請,否則監管局可能需額外時間處理有關申請。
如申請人向監管局提供了電郵地址,監管局則可透過電郵通知申請人其牌照申請的進度。申請人可於下列情況收到電郵通知:
服務承諾
監管局就處理牌照申請的服務承諾如下: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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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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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批給牌照或營業詳情說明書的申請(即第一次申請或牌照/說明書有效期屆滿後才提出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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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個工作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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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牌照或營業詳情說明書的續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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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個工作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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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監管局的服務承諾請見此。
被附加條件於牌照上的持牌人應盡早提交續牌申請因此類申請審理需時。
* 由監管局收妥牌照申請、所需費用及文件之下一個工作天起計,至發出牌照/ 營業詳情說明書(即牌照可供領取之日)為止。如牌照申請須交由監管局牌照委員會考慮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的「適當人選」標準及其他發牌要求,此服務指標則不適用。監管局處理此類牌照申請時,須向申請人或第三者(例如破產管理署、信託人或警務處)查詢有關詳情,待得到回覆後,才可以決定批准或拒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