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論集:物業產權負擔 目錄
 
  5. 公營機構轉讓同意書
     
   
a.

概述

政府透過立法程序或批地條件以監控物業的轉讓,在某些情況下,物業轉讓須事先得到有關機構的同意。

   
b.

香港房屋委員會

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或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下的物業業主,在指定五年限期內在公開市場出售物業是受到限制的。限期過後,業主須向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申請補價,補價後方可將物業讓與第三者。房委會在交易完成前收到補價後會發出撤銷轉讓限制信。未撤銷轉讓限制便轉讓物業可導致業權有缺陷。從二零零五年六月份開始,居屋及租置的業主可在上述五年限期內的第三至第五年期內向房委員會申請補價,但該等業主必須先提出要求房委會向他們回購物業,並在房委會拒絕回購的情況下才可補價並在公開市場出售物業。

若得到房委會的同意,將物業讓予親屬可不用繳付補價,這通常會以無償轉讓或饋贈形式進行。

   
c.

香港房屋協會

香港房屋協會負責的房屋計劃有夾心階層住屋計劃和住宅發售計劃等。計劃下的物業亦有類似房委會計劃的五年轉讓限制。在五年內,物業轉售受限制,限期過後可以補價,藉以撤銷限制,然後可在公開市場出售。

   
d.

祖/堂

新界某些土地是由祖/堂持有,根據《新界條例》,該等祖/堂須委任司理人代表。司理人在民政事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有權處置土地。未經同意出售土地是業權缺陷。

   
e.

新界丁屋

丁屋政策適用於由一八九八年七月一日開始已在新界居住的男性原居民,容許鄉村男性原居民申請建造丁屋作為自住用途。政府批地書一般都附有條件,限制丁屋的轉讓,規定在合格證明(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俗稱滿意紙)發出後一段(通常是三或五年)時間內,出售丁屋需要補價及地政處同意,否則政府有權收回土地。

   
f.

有關預售單位事宜的地政總署同意方案

政府批地書中,一般都附有條件,限制單位在發出合格證明書前的轉讓。若發展商擬在發出合格證明書前出售單位,必須得到地政總署署長的書面同意。發展商必須履行若干責任,並作出某些承諾,才能獲得出售同意。此等責任和承諾目的皆為保障樓花買家。

未獲有關同意前將單位轉讓,是違反政府批地條款,會招致政府重收土地,並導致業權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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