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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權
專題論集:香港物業轉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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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業權
「業權」就土地(不動產)而言可被理解為擁有土地的權利,而證明該等權利則須提出證據。在一項物業轉易的交易裡,買賣雙方通常會協議賣方須證明物業的業權良好。因此,賣方有責任證明物業的業權是良好的。概括而言,根據《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的有關條文,買方有權要求賣方提供不少於過去
15
年的有關物業的契據及文件,以證明物業的業權是良好的。買方會透過其律師檢查契據文件、查閱土地註冊處記錄及向賣方律師提出有關業權的詢問以審查業權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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