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 然 根 據 《 罪 犯 自 新 條 例 》 , 某 些 較 輕 微 的 罪 行 , 若 在 三 年 內 沒 有 重 犯 , 其 紀 錄 可 獲 刪 除 , 然 而 有 關 條 例 亦 訂 明 , 該 條 例 不 適 用 於 因 申 請 一 些 專 業 執 照 或 牌 照 而 作 出 的 聲 明 。 由 於 高 買 屬 不 誠 實 行 為 , 是 申 請 表 格 中 訂 明 須 申 報 的 事 項 , 因 此 在 申 請 地 產 代 理 牌 照 時 , 必 須 如 實 申 報 。
所 有 牌 照 申 請 , 均 須 按 《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 中 有 關 「 適 當 持 牌 人 選 」 的 準 則 處 理 。 申 請 人 曾 犯 事 而 被 定 罪 能 否 獲 發 牌 照 須 按 個 別 情 況 考 慮 , 有 關 罪 行 性 質 、 犯 事 時 間 、 背 景 , 以 至 申 請 人 能 否 提 供 良 好 品 格 證 明 等 因 素 皆 在 考 慮 之 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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