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 向 專 業 的 道 路

一 個 行 業 要 發 展 成 為 專 業 , 道 路 大 抵 都 是 迂 迴 曲 折 的 , 並 須 靠 從 業 員 的 努 力 和 支 持 。 一 個 行 業 之 所 以 稱 為 專 業 , 是 因 為 其 從 業 員 擁 有 某 些 別 人 所 沒 有 的 專 門 知 識 , 並 利 用 這 些 專 門 知 識 為 客 戶 提 供 服 務 , 以 收 取 酬 勞 。 由 於 客 戶 必 須 仰 賴 他 們 的 專 業 知 識 , 他 們 的 專 業 知 識 水 平 和 執 業 手 法 可 直 接 影 響 客 戶 的 利 益 , 因 此 必 須 受 到 某 些 規 範 , 才 能 保 障 客 戶 的 利 益 。 一 般 來 說 , 從 業 員 的 執 業 資 格 都 須 經 過 一 些 考 核 , 例 如 發 牌 、 考 試 、 完 成 指 定 課 程 或 其 他 規 定 , 在 執 業 時 亦 須 遵 守 某 些 法 定 的 規 限 。 香 港 的 不 同 專 業 , 有 些 會 以 同 儕 間 的 相 互 制 約 作 自 我 規 管 , 有 些 則 由 獨 立 的 機 構 規 管 。 外 在 規 管 固 然 不 易 受 到 業 內 人 士 所 歡 迎 , 亦 容 易 使 從 業 員 在 自 律 上 失 去 主 動 性 。 至 於 自 我 規 管 , 也 往 往 不 能 令 社 會 大 眾 完 全 放 心 , 恐 怕 他 們 會 「 官 官 相 衛 」 , 在 處 理 對 業 內 成 員 的 投 訴 時 不 夠 中 立 或 有 所 偏 袒 , 若 沒 有 適 當 地 加 入 一 些 業 外 人 士 的 參 與 , 有 可 能 缺 乏 獨 立 的 觀 點 , 失 去 有 效 的 制 衡 。 此 外 , 有 些 自 我 規 管 的 行 業 亦 在 責 任 保 險 方 面 出 現 不 少 問 題 , 例 如 因 同 業 的 失 職 令 保 費 大 幅 提 高 , 對 守 法 的 成 員 做 成 沉 重 的 負 擔 。

 


行 政 總 裁 出 席 教 育 人 員 專 業 操 守 議 會 主 辦 的 「 推 廣 教 育 專 業 操 守 運 動 」 研 討 會 , 任 主 講 嘉 賓 。
The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was the keynote speaker at a seminar on professsional ethics for teachers organired by the Council on Professional Conduct in Education.

 

在 個 人 素 質 方 面 , 要 衡 量 一 個 人 的 專 業 水 平 , 須 從 兩 個 角 度 考 量 , 一 是 專 業 知 識 , 一 是 專 業 操 守 。 專 業 知 識 可 藉 培 訓 來 達 到 , 亦 可 透 過 考 試 及 發 牌 制 度 來 進 行 檢 定 , 但 專 業 操 守 的 規 範 卻 不 那 麼 簡 單 。 固 然 , 要 界 定 甚 麼 行 為 在 某 特 定 社 會 環 境 下 屬 於 不 道 德 或 不 良 操 守 並 不 困 難 , 亦 可 藉 教 育 向 從 業 員 灌 輸 大 眾 普 遍 接 受 的 道 德 觀 念 和 操 守 標 準 , 但 能 否 身 體 力 行 便 須 視 乎 個 人 的 自 我 約 束 能 力 了 。 本 期 訪 問 了 的 兩 位 資 深 代 理 , 他 們 都 不 約 而 同 認 為 個 人 操 守 很 大 程 度 上 須 依 賴 自 律 , 而 非 單 靠 外 在 的 規 範 。 無 怪 乎 馬 丁 ‧ 路 德 ‧ 金 博 士 早 在 他 的 著 作 中 這 樣 說 : 「 道 德 不 能 靠 立 法 來 規 範 , 然 行 為 卻 可 因 法 規 而 受 制 約 ; 法 制 命 令 不 可 改 變 人 的 心 , 衹 可 以 約 束 那 些 心 懷 不 軌 的 人 。 」 因 此 , 不 論 是 自 我 規 管 , 抑 或 是 外 在 規 管 , 最 重 要 的 始 終 還 是 要 靠 成 員 的 自 律 。

才 不 過 數 年 前 , 地 產 代 理 仍 處 於 一 個 放 任 和 缺 乏 管 制 的 狀 態 , 那 時 候 , 任 誰 都 可 自 稱 是 地 產 代 理 , 也 不 管 他 是 否 具 備 甚 麼 專 業 知 識 , 代 理 的 執 業 手 法 也 不 受 到 規 管 。 自 從 《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 推 行 以 來 , 地 產 代 理 行 業 已 逐 步 建 立 起 新 的 形 象 。 現 今 的 代 理 已 符 合 專 業 資 格 ; 執 業 既 有 規 可 循 ; 亦 有 一 套 投 訴 機 制 ; 要 作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亦 有 不 少 渠 道 。 以 上 一 切 都 是 在 短 短 三 年 間 實 現 , 地 產 代 理 專 業 化 的 發 展 是 如 此 迅 速 , 顯 示 其 發 展 潛 力 是 多 麼 巨 大 。 而 事 實 上 , 目 前 的 地 產 代 理 , 大 部 份 都 能 秉 承 知 識 與 操 守 並 重 的 精 神 服 務 客 戶 , 地 產 代 理 專 業 逐 步 走 向 自 我 規 管 誠 然 是 自 然 的 發 展 , 當 然 , 行 業 得 到 社 會 大 眾 的 認 受 和 信 任 乃 先 決 的 條 件 。

要 有 效 地 確 保 一 個 行 業 的 服 務 質 素 , 除 透 過 制 定 規 例 守 則 讓 從 業 員 遵 從 外 , 更 重 要 的 是 透 過 教 育 , 灌 輸 正 確 的 執 業 態 度 , 提 高 自 律 意 識 。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 業 內 商 會 組 織 其 實 可 以 扮 演 更 積 極 的 角 色 。 地 產 代 理 是 一 個 具 有 專 門 知 識 與 技 能 的 專 業 , 業 內 商 會 若 能 在 提 升 從 業 員 的 專 業 知 識 及 操 守 的 教 育 上 多 加 努 力 , 相 信 行 業 的 專 業 水 平 定 能 提 高 , 從 業 員 更 能 自 我 約 束 , 投 訴 數 目 亦 會 減 少 , 地 產 代 理 自 然 可 以 在 市 民 心 中 建 立 起 良 好 的 專 業 形 象 。

 

行 政 總 裁       周 陳 文 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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