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 |
監 管 局 向 從 業 員 發 出 防 止 「 洗 黑 錢 」 措 施 的 指 引 , 要 求 從 業 員 舉 報 懷 疑 為 「 洗 黑 錢 」 的 活 動 。 若 我 舉 報 了 某 個 客 人 , 其 後 查 明 並 非 「 洗 黑 錢 」 , 我 會 否 犯 上 虛 報 或 誣 捏 罪 , 或 被 我 的 客 戶 以 民 事 追 討 呢 ? 此 外 , 我 舉 報 了 我 的 客 戶 是 否 有 違 代 理 人 的 誠 信 責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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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
根 據 《 有 組 織 及 嚴 重 罪 行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455章 ) 和 《 販 毒 ( 追 討 得 益 )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405章 ) , 任 何 人 士 知 道 或 懷 疑 任 何 財 產 是 直 接 或 間 接 代 表 犯 罪 得 益 , 須 盡 速 舉 報 。 舉 報 人 毋 須 對 因 舉 報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負 上 法 律 責 任 , 亦 不 會 被 視 為 違 反 合 約 或 任 何 成 文 法 、 操 守 守 則 或 其 他 條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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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
舉 報 「 洗 黑 錢 」 的 人 的 身 份 會 否 保 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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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
根 據 警 務 處 與 海 關 聯 合 組 成 的 「 聯 合 財 富 情 報 組 」 表 示 , 任 何 人 士 舉 報 「 洗 黑 錢 」 , 舉 報 人 的 身 份 將 按 法 律 規 定 受 到 機 密 處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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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
監 管 局 防 止 「 洗 黑 錢 」 指 引 要 求 代 理 在 促 成 買 賣 後 在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內 加 入 有 關 物 業 地 址 、 成 交 價 和 簽 署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的 日 期 。 如 代 理 單 方 面 在 自 己 保 存 的 協 議 上 加 入 有 關 資 料 , 而 客 戶 一 方 的 協 議 未 有 同 時 加 入 , 這 樣 會 否 影 響 協 議 的 法 律 效 力 ? 既 然 有 關 資 料 其 實 都 已 記 錄 在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內 , 是 否 有 需 要 再 將 同 樣 資 料 記 錄 在 協 議 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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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
在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 即 表 格 3至 6) 加 上 成 交 資 料 , 如 果 情 況 許 可 , 最 理 想 的 做 法 是 一 併 在 雙 方 的 協 議 上 加 上 有 關 資 料 , 並 且 由 雙 方 簡 簽 作 實 。 但 如 果 不 能 做 到 這 點 , 則 可 視 乎 情 況 , 考 慮 用 其 他 方 法 , 例 如 用 附 頁 形 式 記 錄 有 關 附 加 資 料 。 這 做 法 不 會 影 響 協 議 的 法 律 效 力 。
雖 然 成 交 資 料 很 可 能 已 在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內 有 紀 錄 , 但 由 於 代 理 並 非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必 然 的 一 方 , 亦 無 必 然 權 力 索 取 及 保 存 該 份 合 約 , 為 建 立 一 致 性 的 協 助 防 止 「 洗 黑 錢 」 機 制 , 從 業 員 應 一 律 遵 照 指 引 中 的 步 驟 行 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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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
監 管 局 防 止 「 洗 黑 錢 」 指 引 要 求 代 理 在 成 功 促 成 買 賣 後 , 才 須 要 確 保 地 產 代 理 已 在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上 填 妥 客 戶 的 姓 名 、 身 份 證 和 地 址 。 這 是 否 表 示 , 在 簽 訂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之 前 , 客 戶 不 一 定 須 要 在 協 議 上 填 寫 姓 名 、 身 份 證 和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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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
法 定 的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中 有 地 址 和 身 份 證 號 碼 兩 項 資 料 須 填 寫 , 而 《 地 產 代 理 常 規 ( 一 般 責 任 及 香 港 住 宅 物 業 ) 規 例 》 亦 明 確 要 求 有 關 表 格 必 須 按 指 示 準 確 填 寫 。 監 管 局 發 出 的 指 引 , 乃 重 申 此 一 規 定 , 並 且 要 求 地 產 代 理 在 客 戶 未 能 提 供 身 份 證 號 碼 時 , 亦 應 要 求 客 戶 出 示 其 他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或 旅 遊 證 件 ( 例 如 護 照 或 內 地 來 港 人 士 雙 程 證 ) , 並 登 記 其 種 類 和 號 碼 。 此 舉 將 有 助 政 府 執 法 機 構 日 後 有 需 要 時 進 行 調 查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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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
倘 若 有 客 戶 以 《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為 理 由 , 拒 絕 提 供 身 份 證 號 碼 和 地 址 , 代 理 會 否 因 此 而 違 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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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
法 定 的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須 記 載 客 戶 的 身 份 證 號 碼 和 地 址 。 地 產 代 理 按 法 例 要 求 填 寫 有 關 資 料 並 不 抵 觸 《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 不 過 , 地 產 代 理 應 向 客 戶 清 楚 解 釋 , 並 須 小 心 處 理 該 等 資 料 。
若 客 戶 堅 決 拒 絕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 即 意 味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未 能 按 照 《 地 產 代 理 常 規 ( 一 般 責 任 及 香 港 住 宅 物 業 ) 規 例 》 的 規 定 簽 立 。 而 簽 訂 協 議 是 按 法 例 所 規 定 , 其 作 用 是 保 障 代 理 和 客 戶 雙 方 的 。 在 此 情 況 下 , 代 理 應 考 慮 是 否 應 繼 續 為 客 戶 提 供 服 務 。
注 意 : 上 述 資 料 只 供 一 般 參 考 。 如 地 產 代 理 在 執 業 中 遇 到 實 際 法 律 問 題 , 應 徵 詢 法 律 顧 問 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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