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 管 局 加 強 宣 傳 防 止 「 洗 黑 錢 」 活 動

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較 早 時 候 已 經 發 出 指 引 , 提 醒 從 業 員 採 取 適 當 步 驟 , 防 止 任 何 藉 物 業 交 易 進 行 的 「 洗 黑 錢 」 活 動 。

監 管 局 的 指 引 , 要 求 地 產 代 理 在 核 實 客 人 身 份 和 保 存 文 件 方 面 採 取 額 外 措 施 。 這 些 措 施 包 括 若 地 產 代 理 成 功 地 為 個 人 客 戶 促 成 買 賣 , 於 客 戶 簽 訂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時 , 必 須 同 時 確 保 在 之 前 簽 訂 的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 或 「 睇 樓 紙 」 ) 已 經 填 妥 個 人 客 戶 的 姓 名 、 地 址 、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或 旅 遊 證 件 的 種 類 ( 例 如 身 份 證 、 護 照 、 內 地 人 士 來 港 雙 程 證 等 ) 和 號 碼 ; 並 且 在 代 理 協 議 上 附 加 交 易 物 業 的 地 址 、 成 交 價 錢 和 簽 訂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的 日 期 。 而 這 份 代 理 協 議 , 應 妥 善 保 存 最 少 五 年 , 以 備 有 關 執 法 機 關 要 求 時 提 供 查 閱 。 監 管 局 亦 在 指 引 中 提 醒 從 業 員 遵 照 香 港 警 務 處 的 提 示 , 在 遇 上 警 方 所 列 舉 的 懷 疑 情 況 時 ( 見 下 表 ) , 應 從 速 向 警 務 處 和 海 關 的 「 聯 合 財 富 情 報 組 」 舉 報 。

有 可 能 涉 及 「 洗 黑 錢 」 活 動 的 情 況
以 大 額 現 金 交 易 。
物 業 成 交 價 明 顯 與 市 價 有 大 幅 差 距 。
買 家 與 賣 家 本 屬 相 識 , 卻 裝 作 不 認 識 而 通 過 地 產 代 理 進 行 交 易 。
買 家 購 買 前 只 靠 他 人 察 看 物 業 , 而 最 終 購 買 卻 另 有 其 人 。
( 「 洗 黑 錢 」 活 動 徵 狀 由 警 務 處 提 供 。 有 此 等 徵 狀 不 一 定 涉 及 「 洗 黑 錢 」 活 動 ; 而 「 洗 黑 錢 」 活 動 亦 不 限 於 以 上 徵 狀 。 )

監 管 局 在 發 出 指 引 前 , 曾 經 就 國 際 組 織 「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 提 出 的 多 項 建 議 , 諮 詢 業 界 意 見 。 商 會 代 表 一 致 認 同 協 助 政 府 打 擊 不 法 活 動 乃 公 民 責 任 , 贊 成 監 管 局 發 出 適 當 指 引 , 供 從 業 員 遵 從 和 配 合 ; 同 時 認 為 指 引 的 措 施 合 理 可 行 , 有 助 政 府 打 擊 不 法 行 為 , 又 無 礙 正 常 的 物 業 交 易 和 商 業 運 作 。

監 管 局 與 警 務 處 保 持 合 作 , 舉 辦 多 次 講 座 , 讓 地 產 代 理 從 業 員 加 強 認 識 「 洗 黑 錢 」 的 慣 常 手 法 , 以 便 在 執 業 過 程 中 辨 別 「 洗 黑 錢 」 活 動 和 懂 得 如 何 應 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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