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 管 局 新 措 施 鼓 勵 從 業 員
參 與 持 續 專 業 進 修 計 劃

監 管 局 自 2005 年 5 月 推 出 以 自 願 參 與 形 式 的 持 續 專 業 進 修 計 劃 ( 計 劃 ) , 至 今 已 聯 同 其 他 機 構 舉 辦 了 超 過 150 項 活 動 , 參 與 人 次 逾 一 萬 。 在 考 慮 業 界 商 會 的 反 應 及 計 劃 推 行 的 情 況 後 , 監 管 局 決 定 再 推 出 下 列 新 措 施 , 進 一 步 鼓 勵 從 業 員 持 續 進 修 , 提 升 個 人 專 業 水 平 及 服 務 素 質 。

  1. 放 寬 非 核 心 科 目 之 學 分 要 求 : 計 劃 分 核 心 及 非 核 心 兩 大 類 別 的 活 動 , 監 管 局 鼓 勵 從 業 員 每 年 取 得 十 個 學 分 。 以 往 , 監 管 局 建 議 從 業 員 取 得 最 少 六 個 核 心 科 目 學 分 及 四 個 非 核 心 科 目 學 分 。 在 新 措 施 下 , 原 定 從 業 員 要 取 得 四 個 非 核 心 科 目 學 分 的 限 制 將 予 放 寬 , 若 從 業 員 每 年 修 讀 不 少 於 六 個 核 心 科 目 學 分 , 可 自 由 選 擇 從 核 心 或 非 核 心 科 目 中 修 讀 餘 下 的 四 個 學 分 。 此 舉 乃 考 慮 部 分 業 界 人 士 的 意 見 , 表 示 希 望 十 個 學 分 全 都 是 取 自 核 心 科 目 , 原 因 是 這 些 科 目 主 要 涉 及 有 關 法 律 和 執 業 知 識 , 更 能 滿 足 他 們 的 需 要 及 協 助 他 們 掌 握 業 內 最 新 的 專 業 資 訊 。
  2. 延 長 首 次 申 報 學 分 時 段 : 所 有 從 業 員 的 首 次 申 報 時 段 將 延 長 至 十 七 個 月 , 由 2005 年 5 月 1 日 至 2006 年 9 月 30 日 止 。 ( 原 要 求 以 一 般 有 效 期 為 十 二 個 月 的 牌 照 為 例 , 每 個 持 續 專 業 進 修 時 段 則 為 十 二 個 月 。 ) 此 舉 是 考 慮 到 業 界 代 表 曾 經 表 示 , 計 劃 在 推 行 初 期 ( 即 2005 年 5 月 至 9 月 期 間 ) , 可 供 報 讀 的 進 修 活 動 的 數 量 和 科 目 有 限 ; 同 時 , 從 業 員 於 初 期 或 因 未 適 應 計 劃 的 推 行 , 而 可 能 錯 過 了 部 分 進 修 活 動 。
  3. 向 達 標 從 業 員 頒 發 嘉 許 證 書 及 嘉 許 獎 章 : 在 前 述 的 十 七 個 月 期 間 已 獲 得 不 少 於 十 個 學 分 ( 最 少 六 個 核 心 科 目 學 分 ) , 並 於 2006 年 10 月 1 日 至 2006 年 11 月 1 日 期 間 申 報 所 獲 持 續 專 業 進 修 學 分 的 從 業 員 , 可 獲 頒 嘉 許 證 書 及 嘉 許 獎 章 。 從 業 員 並 可 把 嘉 許 獎 章 印 在 個 人 名 片 上 。 首 十 名 符 合 前 項 條 件 而 又 獲 得 最 多 持 續 專 業 進 修 學 分 的 從 業 員 , 更 可 獲 頒 優 異 獎 章 , 以 資 表 揚 。

 

另 外 , 為 隆 重 其 事 , 監 管 局 正 舉 辦 一 項 「 嘉 許 獎 章 設 計 比 賽 」 , 徵 求 嘉 許 獎 章 的 設 計 。

<empty> 監 管 局 舉 行 記 者 招 待 會 , 簡 介 鼓 勵 從 業 員 參 與 持 續 專 業 進 修 計 劃 的 新 措 施 。 ( 左 起 ) 服 務 總 監 韓 婉 萍 律 師 、 專 業 發 展 委 員 會 主 席 曾 煥 平 先 生 、 行 政 總 裁 陳 佩 珊 女 士 、 規 管 及 法 律 總 監 鄭 啟 華 律 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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