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 管 局 來 年 工 作 重 點

監 管 局 於 2007 年 1 月 23 日 舉 行 記 者 招 待 會 , 回 顧 2006 年 地 產 代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和 發 展 , 及 簡 介 監 管 局 來 年 的 工 作 重 點 。

監 管 局 公 布 , 2006 年 全 年 共 接 獲 669 宗 有 關 地 產 代 理 的 投 訴 , 較 2005 年 減 少 一 成 。 不 過 , 主 席 潘 國 濂 先 生 表 示 , 過 去 一 年 的 紀 律 研 訊 顯 示 違 規 個 案 較 前 複 雜 和 嚴 重 , 而 被 紀 律 制 裁 的 持 牌 人 人 數 亦 有 所 上 升 。 去 年 紀 律 研 訊 的 次 數 達 139 次 , 較 2005 年 的 69 次 增 加 接 近 一 倍 。 由 於 監 管 局 紀 律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繁 重 , 監 管 局 將 增 加 委 員 會 成 員 人 數 , 務 求 加 快 處 理 須 要 進 行 研 訊 的 個 案 。

他 強 調 , 今 年 將 同 時 嚴 格 執 行 《 地 產 代 理 常 規 ( 一 般 責 任 及 香 港 住 宅 物 業 ) 規 例 》 第 十 五 條 , 敦 促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僱 主 和 管 理 層 有 效 管 治 , 確 保 前 線 職 員 依 法 執 業 。 潘 主 席 補 充 , 監 管 局 成 立 早 期 , 明 白 從 業 員 須 時 間 熟 習 法 例 , 但 現 時 必 須 嚴 格 執 法 。 監 管 局 亦 會 致 力 追 究 代 理 行 管 理 層 對 前 線 職 員 違 規 事 件 的 責 任 。

至 於 非 法 回 佣 、 「 偷 單 」 、 「 射 盤 」 等 所 謂 行 內 的 「 陋 習 」 , 潘 主 席 表 示 , 監 管 局 非 常 重 視 有 關 問 題 , 亦 不 容 許 行 內 有 類 似 的 影 響 公 眾 利 益 的 事 件 發 生 。 監 管 局 將 採 取 一 切 可 行 措 施 , 消 除 上 述 「 陋 習 」 。 監 管 局 現 正 諮 詢 廉 政 公 署 的 意 見 , 尋 求 協 助 制 訂 涉 及 有 關 行 為 的 執 業 指 引 。

至 於 備 受 關 注 的 「 一 手 」 樓 盤 秩 序 和 執 業 問 題 , 潘 主 席 表 示 , 監 管 局 去 年 亦 致 力 與 特 區 政 府 、 發 展 商 和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等 合 力 理 順 「 一 手 」 物 業 的 發 售 安 排 。 而 根 據 觀 察 , 代 理 在 「 一 手 」 樓 盤 的 秩 序 和 執 業 手 法 已 逐 步 有 所 改 善 。

最 後 , 行 政 總 裁 陳 佩 珊 補 充 說 , 作 為 行 業 的 規 管 機 構 , 監 管 局 必 定 是 公 平 公 正 地 處 理 市 民 對 地 產 代 理 的 投 訴 和 其 他 涉 嫌 違 規 個 案 。 而 監 管 局 在 調 查 任 何 投 訴 時 , 都 是 秉 持 獨 立 審 慎 和 公 正 客 觀 的 態 度 , 以 確 定 是 否 有 足 夠 證 據 , 及 決 定 有 關 投 訴 是 否 成 立 。 監 管 局 不 會 對 任 何 一 方 ( 無 論 是 持 牌 人 或 投 訴 人 ) 有 所 偏 袒 。

監 管 局 舉 行 記 者招 待 會 , 主 席 潘 國 濂 先 生 ( 中 ) 向 傳 媒 簡 報 監 管 局 在 2006 年 的 工 作 , 並 介 紹 來 年 工 作 重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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