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3
香港房屋协会屋苑名单(本名单来源为房协热线, 仅作参考之用)
住宅发售计划(截至2001年1月31日) |
地 区 |
屋苑名称 |
香港 |
北 角 |
健 康 村 第 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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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 康 村 第 2期 |
九龙 |
红 磡 |
家 维 第 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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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维 第 4期 |
深 水 |
乐 年 花 园 |
黄 大 仙 |
启 德 花 园 第 1期 |
新界 |
荃 湾 |
祈 德 尊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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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 石 大 厦 |
青 衣 |
伟 景 花 园 |
将 军 澳 |
茵 怡 花 园 |
西 贡 |
翠 塘 花 园 |
( 转让限制参阅注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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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心阶层住屋计划(截至1999年8月31日) |
地 区 |
屋 苑 名 称 |
香港 |
鸭 洲 |
悦 海 华 庭 |
九龙 |
何 文 田 |
欣 图 轩 |
龙 蟠 街 |
悦 庭 轩 |
新界 |
青 衣 |
宏 福 花 园 |
马 鞍 山 |
雅 景 台 |
将 军 澳 |
旭 辉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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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 轩 |
葵 涌 |
芊 红 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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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 景 台 |
沙 田 |
晴 碧 花 园 |
( 转让限制参阅注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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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1. 「 住宅发售计划」 单位均有转让限制, 在单位第一次售予小业主的转让契据日期起计首五年内, 业主若要出售单位, 须先将单位售房协, 若房协在二十八天内决定不购回单位, 则业主可在补地价后, 在公开市场将单位出售。届满两年的单位, 业主亦可透过第二市场将单位售予合资格人士( 例如公屋居民) , 而无须补地价。第二市场的买卖规定基本与房委会的居屋第二市场相同。
2. 届满五年的单位可无须先把单位售回房协, 在补地价后自由在公开市场出售。
3. 「 夹心阶层住屋计划」 单位均有转让限制, 在单位第一次售予小业主的转让契据日期起计首五年内, 业主若要出售单位, 须先将单位售回房协, 若房协在二十八天内决定不购回单位, 则业主可在补地价后, 在公开市场将单位出售。
4. 届满五年的单位可无须先把单位售回房协, 在补地价后自由在公开市场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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