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提醒「规管租赁」的业主按法例下的要求提交租赁通知书

 

实施分间单位租务管制的《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IVA部已于2022122日生效。

 

就此,差饷物业估价署(「估价署」)希望透过本局通知持牌人,提醒其「规管租赁」的业主客户须在「规管租赁」租期开始后的60日内,向估价署署长(「署长」)递交租赁通知书(表格AR2)的法定责任。

 

倘若有关业主没有合理辩解而拒绝或忽略遵从此项规定,该业主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港币10,000元。如有关罪行是持续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港币200元。另外,除非署长已在租赁通知书上批署,否则「规管租赁」的业主不得采取法律行动,追收有关租赁下的租金。

 

持牌人或其「规管租赁」的业主客户如就有关条例的要求有任何查询,可按此浏览估价署网页或致电估价署电话查询热线2150 8303。

 

 

(202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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