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研讯案例选辑 - 第二辑 (节录)
没 有 获 得 正 式 授 权 的 证 明
一 名 地 产 代 理 因 没 有 确 保 卖 方 之 代 表 有 代 表 卖 方 签 署 临 时 买 卖 合 约 之 正 式 授 权 而 被 纪 律 委 员 会 予 以 警 告 。
买 方 指 在 签 署 临 时 买 卖 合 约 之 前 , 地 产 代 理 给 予 他 们 土 地 查 册 。 土 地 查 册 显 示 , 物 业 是 由 两 名 个 人 联 名 拥 有 的 。 地 产 代 理 建 议 买 方 将 订 金 交 与 卖 方 之 律 师 作 为 托 管 人 , 而 买 方 亦 遵 从 。
当 收 到 临 时 买 卖 合 约 时 , 买 方 留 意 到 其 中 一 卖 方 以 自 己 身 分 签 署 , 同 时 亦 以 代 表 身 分 代 另 一 卖 方 签 署 , 买 方 并 未 能 看 到 或 获 得 任 何 文 件 证 明 该 卖 方 获 另 一 卖 方 正 式 授 权 签 署 临 时 买 卖 合 约 。 买 方 後 来 留 意 到 卖 方 之 律 师 并 没 有 兑 现 其 支 付 订 金 之 支 票 。 卖 方 既 没 有 签 署 正 式 买 卖 合 约 , 亦 没 有 给 予 买 方 任 何 赔 偿 。 他 们 的 理 由 是 该 临 时 买 卖 合 约 并 没 有 由 所 有 业 主 正 确 地 签 署 , 因 此 无 效 。
在 回 应 投 诉 时 , 该 地 产 代 理 解 释 在 此 交 易 中 他 只 为 买 方 服 务 , 所 有 与 卖 方 之 联 络 是 经 由 卖 方 委 任 的 独 家 地 产 代 理 公 司 进 行 。 在 安 排 签 署 临 时 合 约 时 , 他 得 悉 卖 方 将 会 出 席 , 但 他 没 料 到 实 际 上 只 有 其 中 一 位 卖 方 到 场 签 署 合 约 。 该 地 产 代 理 承 认 他 没 有 要 求 卖 方 的 地 产 代 理 出 示 缺 席 卖 方 的 授 权 书 。
女
纪 律 委 员 会 小 心 考 虑 所 有 证 供 後 , 裁 定 该 投 诉 成 立 , 因 地 产 代 理 没 有 确 保 缺 席 卖 方 已 正 式 授 权 另 一 卖 方 代 表 他 签 署 临 时 买 卖 合 约 , 未 能 符 合 《 操 守 守 则 》 第 3 . 4 . 1 段 的 要 求 。 但 考 虑 到 该 地 产 代 理 有 正 确 地 建 议 其 客 人 将 订 金 交 予 卖 方 之 律 师 作 为 托 管 人 , 纪 律 委 员 会 只 向 他 予 以 警 告 。
《 操 守 守 则 》 第 3 . 4 . 1 段
作 为 代 理 或 受 委 托 为 代 理 的 地 产 代 理 和 营 业 员 , 应 保 障 和 促 进 客 户 的 利 益 丶 按 照 地 产 代 理 协 议 执 行 客 户 的 指 示 , 并 对 交 易 各 方 公 平 公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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