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研讯案例选辑 - 第二辑 (节录)
现 金 回 赠 不 兑 现
一名代理因未能兑现对买家作出的回赠承诺, 被买家投诉。买家并且于小额钱债审裁处向有关代理公司提出诉讼, 并获判胜诉。
一名意欲替女儿置业的准买家, 参观了九龙区多个新楼盘, 因而认识了不少代理。其中一家代理公司的营业员A 向他游说, 只要经他买入一个楼盘的单位, 即可享有相当于楼价2 % 的现金回赠优惠。当准买家将这优惠转告另一间代理公司的营业员B 时, 营业员B 也向他保证他的公司也可作出同等优惠。准买家继续思量, 准备下决定购买其中一个单位时, 营业员A 致电给他, 说除原来的2 % 楼价外, 再另加5 0 0 0 元。准买家告知营业员B , 营业员B 为了留住准买家, 爽快答应他的公司也可作出同样优惠。
准买家见条件一样, 终于选择透过营业员B 的公司认购单位。到签约时, 准买家向营业员B 要求书面承诺优惠, 营业员B 推说公司出信需时, 着他先签妥认购文件。
办好手续之后, 准买家再向营业员B 要求书面承诺, 得到的回覆始终是一样; 向公司查询, 公司却说没有书面承诺, 不会作出任何回赠。准买家一怒之下, 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代理公司追讨, 最终胜诉获得十足赔偿。
准买家也向监管局投诉。纪律委员会经研讯后, 认为投诉人证供可信。委员会认为投诉人在没有回赠保证的情况下是不会透过营业员B 认购单位的, 但鉴于营业员B 入行年资短, 经验尚浅, 可能为求成交心切, 所以未得公司同意便向客户作出回赠承诺, 于是判处他停牌二个月。
《 操守守则》 第3 . 3 . 1 段
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在经营过程中,必须秉持诚实、忠诚和严正的态度向客户提供服务。他们应保障客户在地产交易中不因欺诈、失实陈述或不合专业操守的行为而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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