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借鉴
租约: 小心核实入伙纸所列许可用途
监管局纪律委员会近期处理过一宗个案, 判令一名地产代理修读监管局的持续专业进修计划的核心课程( 包括土地查册、 租务法及楼宇买卖) 。原因是该名地产代理未有查核一出租物业的入伙纸及告知她所代表的租客, 该物业只可作「 停车场」 使用。
有关物业位于一幢在不同楼层有两个入口的战后住宅楼宇的地库低层。该地库低层又再分为上、 下两部分。下半部分被间隔为住宅单位, 而有关物业正是其中一个单位。从楼宇外面看, 很难察觉到该单位是由停车场改建而成的。
租客入住后, 才发现物业只可作停泊车辆用途。由于租客的地产代理及业主在租客签署租约前从未向她披露此事, 租客遂向监管局投诉该名地产代理。
就该名地产代理未有向租客披露有关物业的实际许可用途, 监管局指称代理违反了监管局所颁布的《 操守守则》 第3.4.1 段( 作为代理应保障和促进客户的利益, 并对交易各方公平公正) , 并对代理展开了纪律研讯。
地产代理承认, 她未有查核物业在入伙纸上所列明的许可用途; 也因为业主是本港一所具规模的发展商, 她便相信业主的代表口头声称该物业的许可用途是住宅。地产代理亦承认, 物业的土地查册文本有别一般, 并未能清楚显示物业的单位号数。
纪律委员会在细心考虑过双方在纪律研讯中所提交的证据后, 裁定监管局对地产代理的指称有充分理据支持, 并行使纪律制裁权, 在该地产代理的牌照上附加修读课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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