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局提醒从业员
为每个营业地点申请营业详情说明书
根据《 地产代理( 发牌) 规例》 ( 《 发牌规例》 )第10 条, 持牌地产代理在于某地点以特定营业名称经营地产代理业务前, 须就该地点及名称向监管局申请批给营业详情说明书, 并须向监管局缴付关乎该业务的牌照费有关部分。
监管局纪律委员会裁定, 一名持牌地产代理,在一个没有有效营业详情说明书的地点, 经营地产代理业务, 违反《 发牌规例》 第10 条。纪律委员会向该持牌地产代理判处罚款5,600 元, 并予以谴责。
监管局提醒从业员, 违反《 发牌规例》第10 条规定, 可能会遭监管局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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