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居屋/ 租置单位的转让安排

居屋/ 租置单位业主可选择以下列安排转让其单位:

1. 由首次售出日起计的两年内

  • 把单位以原价( 适用于居屋单位) 或转让契据内的指明定价( 适用于租置计划单位) 售回房委会1。
  • 2. 由首次售出日起计的第3 至第5 年

  • 把单位以业主提出回售申请时房屋署署长所评定的市值, 扣除该单位原来购买时获得的折扣计算出来的回购价售回房委会1; 或
  • 若房委会拒绝业主的回售申请, 向房委会缴付补价后2 在公开市场出售、 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其单位; 或
  • 把单位在居屋第二市场以自行议价方式转售予合资格买家, 而无须缴付补价。

    3. 由首次售出日起计已届满5 年

  • 向房委会缴付补价后2 , 在公开市场出售、 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其单位; 或
  • 把单位在居屋第二市场3 以自行议价方式转售予合资格买家, 而无须缴付补价。

  • 1 租置计划业主购楼时所获得的特别折扣优惠实际金额, 亦须于回售时退还予房委会。

    2 如在未清缴房屋署署长所评估的补价便签订买卖协议( 包括临时或正式协议) , 则该协议 必须 载有一项有关条款( 即房屋署署长所评估的补价, 须于该单位转让之前和在由协议订立日期起计28 天内, ​​或在房屋署署长另外规定的期限内, 向房委会缴付)。

    3 在此计划下, 买卖双方均须向对方或地产代理出示由房委会签发的有效证明文件, 即卖方须持有《 可供出售证明书》 , 而买方须持有有效的《 购买资格证明书》 , 方可签订由房委会订明格式的临时买卖合约。买方须承担日后在公开市场转让单位时须缴付补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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