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研訊案例選輯 - 第二輯 (節錄)
沒 有 獲 得 正 式 授 權 的 證 明
一 名 地 產 代 理 因 沒 有 確 保 賣 方 之 代 表 有 代 表 賣 方 簽 署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之 正 式 授 權 而 被 紀 律 委 員 會 予 以 警 告 。
買 方 指 在 簽 署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之 前 , 地 產 代 理 給 予 他 們 土 地 查 冊 。 土 地 查 冊 顯 示 , 物 業 是 由 兩 名 個 人 聯 名 擁 有 的 。 地 產 代 理 建 議 買 方 將 訂 金 交 與 賣 方 之 律 師 作 為 託 管 人 , 而 買 方 亦 遵 從 。
當 收 到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時 , 買 方 留 意 到 其 中 一 賣 方 以 自 己 身 分 簽 署 , 同 時 亦 以 代 表 身 分 代 另 一 賣 方 簽 署 , 買 方 並 未 能 看 到 或 獲 得 任 何 文 件 證 明 該 賣 方 獲 另 一 賣 方 正 式 授 權 簽 署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 買 方 後 來 留 意 到 賣 方 之 律 師 並 沒 有 兌 現 其 支 付 訂 金 之 支 票 。 賣 方 既 沒 有 簽 署 正 式 買 賣 合 約 , 亦 沒 有 給 予 買 方 任 何 賠 償 。 他 們 的 理 由 是 該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並 沒 有 由 所 有 業 主 正 確 地 簽 署 , 因 此 無 效 。
在 回 應 投 訴 時 , 該 地 產 代 理 解 釋 在 此 交 易 中 他 只 為 買 方 服 務 , 所 有 與 賣 方 之 聯 絡 是 經 由 賣 方 委 任 的 獨 家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進 行 。 在 安 排 簽 署 臨 時 合 約 時 , 他 得 悉 賣 方 將 會 出 席 , 但 他 沒 料 到 實 際 上 只 有 其 中 一 位 賣 方 到 場 簽 署 合 約 。 該 地 產 代 理 承 認 他 沒 有 要 求 賣 方 的 地 產 代 理 出 示 缺 席 賣 方 的 授 權 書 。
女
紀 律 委 員 會 小 心 考 慮 所 有 證 供 後 , 裁 定 該 投 訴 成 立 , 因 地 產 代 理 沒 有 確 保 缺 席 賣 方 已 正 式 授 權 另 一 賣 方 代 表 他 簽 署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 未 能 符 合 《 操 守 守 則 》 第 3 . 4 . 1 段 的 要 求 。 但 考 慮 到 該 地 產 代 理 有 正 確 地 建 議 其 客 人 將 訂 金 交 予 賣 方 之 律 師 作 為 託 管 人 , 紀 律 委 員 會 只 向 他 予 以 警 告 。
《 操 守 守 則 》 第 3 . 4 . 1 段
作 為 代 理 或 受 委 託 為 代 理 的 地 產 代 理 和 營 業 員 , 應 保 障 和 促 進 客 戶 的 利 益 、 按 照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執 行 客 戶 的 指 示 , 並 對 交 易 各 方 公 平 公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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