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研訊案例選輯 - 第二輯 (節錄)
現 金 回 贈 不 兌 現
一 名 代 理 因 未 能 兌 現 對 買 家 作 出 的 回 贈 承 諾 , 被 買 家 投 訴 。 買 家 並 且 於 小 額 錢 債 審 裁 處 向 有 關 代 理 公 司 提 出 訴 訟 , 並 獲 判 勝 訴 。
一 名 意 欲 替 女 兒 置 業 的 準 買 家 , 參 觀 了 九 龍 區 多 個 新 樓 盤 , 因 而 認 識 了 不 少 代 理 。 其 中 一 家 代 理 公 司 的 營 業 員 A 向 他 游 說 , 只 要 經 他 買 入 一 個 樓 盤 的 單 位 , 即 可 享 有 相 當 於 樓 價 2 % 的 現 金 回 贈 優 惠 。 當 準 買 家 將 這 優 惠 轉 告 另 一 間 代 理 公 司 的 營 業 員 B 時 , 營 業 員 B 也 向 他 保 證 他 的 公 司 也 可 作 出 同 等 優 惠 。 準 買 家 繼 續 思 量 , 準 備 下 決 定 購 買 其 中 一 個 單 位 時 , 營 業 員 A 致 電 給 他 , 說 除 原 來 的 2 % 樓 價 外 , 再 另 加 5 0 0 0 元 。 準 買 家 告 知 營 業 員 B , 營 業 員 B 為 了 留 住 準 買 家 , 爽 快 答 應 他 的 公 司 也 可 作 出 同 樣 優 惠 。
準 買 家 見 條 件 一 樣 , 終 於 選 擇 透 過 營 業 員 B 的 公 司 認 購 單 位 。 到 簽 約 時 , 準 買 家 向 營 業 員 B 要 求 書 面 承 諾 優 惠 , 營 業 員 B 推 說 公 司 出 信 需 時 , 著 他 先 簽 妥 認 購 文 件 。
辦 好 手 續 之 後 , 準 買 家 再 向 營 業 員 B 要 求 書 面 承 諾 , 得 到 的 回 覆 始 終 是 一 樣 ; 向 公 司 查 詢 , 公 司 卻 說 沒 有 書 面 承 諾 , 不 會 作 出 任 何 回 贈 。 準 買 家 一 怒 之 下 , 入 稟 小 額 錢 債 審 裁 處 向 代 理 公 司 追 討 , 最 終 勝 訴 獲 得 十 足 賠 償 。
準 買 家 也 向 監 管 局 投 訴 。 紀 律 委 員 會 經 研 訊 後 , 認 為 投 訴 人 證 供 可 信 。 委 員 會 認 為 投 訴 人 在 沒 有 回 贈 保 證 的 情 況 下 是 不 會 透 過 營 業 員 B 認 購 單 位 的 , 但 鑑 於 營 業 員 B 入 行 年 資 短 , 經 驗 尚 淺 , 可 能 為 求 成 交 心 切 , 所 以 未 得 公 司 同 意 便 向 客 戶 作 出 回 贈 承 諾 , 於 是 判 處 他 停 牌 二 個 月 。
《 操 守 守 則 》 第 3 . 3 . 1 段
地 產 代 理 和 營 業 員 在 經 營 過 程 中 , 必 須 秉 持 誠 實 、 忠 誠 和 嚴 正 的 態 度 向 客 戶 提 供 服 務 。 他 們 應 保 障 客 戶 在 地 產 交 易 中 不 因 欺 詐 、 失 實 陳 述 或 不 合 專 業 操 守 的 行 為 而 受 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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