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问 篇
问:

监管局向从业员发出防止「 洗黑钱」 措施的指引, 要求从业员举报怀疑为「 洗黑钱」 的活动。若我举报了某个客人, 其后查明并非「 洗黑钱」 , 我会否犯上虚报或诬捏罪, 或被我的客户以民事追讨呢?此外, 我举报了我的客户是否有违代理人的诚信责任?

答 :

根据《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 ( 香港法例第455章) 和《 贩毒( 追讨得益) 条例》 ( 香港法例第405章) , 任何人士知道或怀疑任何财产是直接或间接代表犯罪得益, 须尽速举报。举报人毋须对因举报而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上法律责任, 亦不会被视为违反合约或任何成文法、 操守守则或其他条文。

 

 

问 :

举报「 洗黑钱」 的人的身份会否保密?

答 :

根据警务处与海关联合组成的「 联合财富情报组」 表示, 任何人士举报「 洗黑钱」 , 举报人的身份将按法律规定受到机密处理。

 

 

问 :

监管局防止「 洗黑钱」 指引要求代理在促成买卖后在地产代理协议内加入有关物业地址、 成交价和签署临时买卖合约的日期。如代理单方面在自己保存的协议上加入有关资料, 而客户一方的协议未有同时加入, 这样会否影响协议的法律效力?既然有关资料其实都已记录在临时买卖合约内, 是否有需要再将同样资料记录在协议内?

答 :

在地产代理协议( 即表格3至6) 加上成交资料, 如果情况许可, 最理想的做法是一并在双方的协议上加上有关资料,并且由双方简签作实。但如果不能做到这点, 则可视乎情况, 考虑用其他方法, 例如用附页形式记录有关附加资料。这做法不会影响协议的法律效力。

虽然成交资料很可能已在临时买卖合约内有纪录, 但由于代理并非临时买卖合约必然的一方, 亦无必然权力索取及保存该份合约, 为建立一致性的协助防止「 洗黑钱」 机制, 从业员应一律遵照指引中的步骤行事。

 

 

问 :

监管局防止「 洗黑钱」 指引要求代理在成功促成买卖后, 才须要确保地产代理已在地产代理协议上填妥客户的姓名、 身份证和地址。这是否表示, 在签订临时买卖合约之前, 客户不一定须要在协议上填写姓名、 身份证和地址?

答 :

法定的地产代理协议中有地址和身份证号码两项资料须填写, 而《 地产代理常规( 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 规例》 亦明确要求有关表格必须按指示准确填写。监管局发出的指引, 乃重申此一规定, 并且要求地产代理在客户未能提供身份证号码时, 亦应要求客户出示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或旅游证件( 例如护照或内地来港人士双程证) , 并登记其种类和号码。此举将有助政府执法机构日后有需要时进行调查工作。

 

 

问 :

倘若有客户以《 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 为理由, 拒绝提供身份证号码和地址, 代理会否因此而违规?

答 :

法定的地产代理协议须记载客户的身份证号码和地址。地产代理按法例要求填写有关资料并不抵触《 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 。不过, 地产代理应向客户清楚解释, 并须小心处理该等资料。

若客户坚决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即意味地产代理协议未能按照《 地产代理常规( 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 规例》 的规定签立。而签订协议是按法例所规定, 其作用是保障代理和客户双方的。在此情况下, 代理应考虑是否应继续为客户提供服务。

注意: 上述资料只供一般参考。如地产代理在执业中遇到实际法律问题, 应征询法律顾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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