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须知答问

去年12 月至今年3 月期间, 监管局共发出四份执业通告, 提醒从业员须要注意的事项。以下的答问扼述该四份执业通告的主要内容, 从业员亦可到监管局网页( www.eaa.org.hk ) 重温通告的全文。

问:
从业员在接受代理的委任时, 若业主于签约时缺席, 其子则出示一份声明书, 声称自己已获得父亲授权将物业出售, 是否妥当?
答 :
从业员必须留意, 在接受代理的委任及/ 或进行物业交易时, 当任何人士声称是缺席的签约方的授权代表时, 必须出示「授权书」 。 「 授权书」 须由缺席的签约方适当地签署并授权该代表进行有关交易及签署有关文件。为免争议, 监管局建议「 授权书」 应由律师签署及核证。只要求代表签署一份声称已获得或将会获得妥当授权的声明书, 并承诺他个人负责所有后果, 这是不足够和具高风险的。
问 :
假如土地查册服务时间已过, 从业员应否在缺乏土地查册之情况下, 安排客户签订临时买卖合约( 临约) ?
答 :
作为代理, 从业员应就物业进行土地查册, 以确定业权及影响物业的现有产权负担。 《 地产代理条例》 及《 地产代理常规( 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 规例》 规定持牌人必须进行土地查册及/ 或向客户提供土地查册。土地注册处已在2005 年2 月引进「 综合注册资讯系统」 , 公众可于每日上午8 时半至晚上11 时半通过互联网进行土地查册。声称由于在提供土地查册服务以外的时间签订临约而未能进行土地查册, 是不可接纳的。
问 :
从业员在安排一间持有物业的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时, 有什么地方需要注意?
答 :
股权转让协议是一份复杂的法律文件。买家有可能无意识地接管了与转让股权及该有限公司的业务有关的债务和责任。原因是买家如果没有对该有限公司的帐目和业务进行详尽查核, 往往不易发现该等债务和责任。倘若买家需要财务融资以完成购买, 股权的转让也可能增加在购买时融资的复杂性。如果要充分地保障双方的权益, 则需要全面的法律文件。因此, 从业员在没有法律意见之下安排股权转让, 是不适当和风险很高的。
问 :
按照现行物业转易的惯例, 订立临时买卖合约( 临约) 后, 买家一般直接支付一笔首期订金予业主。对于附有未解除按揭的物业, 从业员有什么责任?
答 :
从业员须向买家指出直接向业主支付订金的风险, 并建议买家将所有订金( 包括首期及后续订金) 托管在律师行内。持牌人亦应向买卖双方解释订金托管安排的含意及订金托管人发放订金前须符合的条件。此等责任应适用于所有附有未解除按揭的物业买卖。持牌人就未解除按揭的物业订立买卖协议前, 必须向并非由律师代表的客户解释临约的任何订金托管条文及/ 或删除载于预印的临约的订金托管条文的含意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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