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 管 局 提 醒 從 業 員
為 每 個 營 業 地 點 申 請 營 業 詳 情 說 明 書

根 據 《 地 產 代 理 ( 發 牌 ) 規 例 》 ( 《 發 牌 規 例 》 )第 10 條 ,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在 於 某 地 點 以 特 定 營 業 名 稱 經 營 地 產 代 理 業 務 前 , 須 就 該 地 點 及 名 稱 向 監 管 局 申 請 批 給 營 業 詳 情 說 明 書 , 並 須 向 監 管 局 繳 付 關 乎 該 業 務 的 牌 照 費 有 關 部 分 。

監 管 局 紀 律 委 員 會 裁 定 , 一 名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在 一 個 沒 有 有 效 營 業 詳 情 說 明 書 的 地 點 , 經 營 地 產 代 理 業 務 , 違 反 《 發 牌 規 例 》 第 10 條 。 紀 律 委 員 會 向 該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判 處 罰 款 5,600 元 , 並 予 以 譴 責 。

監 管 局 提 醒 從 業 員 , 違 反 《 發 牌 規 例 》第 10 條 規定 , 可 能 會 遭 監 管 局 紀 律 處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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