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排 客 戶 購 買 違 反 批 地 條 件 的 村 屋
某 地 產 代 理 介 紹 客 戶 購 買 一 間 未 落 成 的 新 界 村 屋 , 但 當 時 發 展 商 尚 未 向 政 府 補 地 價 以 取 消 該 村 屋 的 轉 讓 限 制 。

客 戶 有 意 購 買 該 尚 未 落 成 的 村 屋 , 但 不 知 道 這 宗 交 易 可 能 涉 及 複 雜 的 問 題 。 地 產 代 理 沒 有 向 那 名 客 戶 解 釋 交 易 中 涉 及 的 風 險 , 就 安 排 客 戶 訂 立 一 份 「 同 意 購 樓 」 協 議 , 以 一 百 二 十 八 萬 元 的 價 格 購 入 該 村 屋 , 並 向 另 一 簽 約 方 直 接 支 付 三 萬 元 訂 金 。

在 簽 訂 協 議 當 晚 , 客 戶 向 朋 友 提 及 這 宗 樓 宇 買 賣 , 朋 友 告 訴 她 購 買 村 屋 可 能 涉 及 複 雜 的 問 題 。 於 是 , 客 戶 取 消 支 付 支 票 訂 金 , 並 請 律 師 核 實 該 村 屋 的 註 冊 業 主 身 分 , 結 果 發 現 簽 署 協 議 的 另 一 方 並 非 註 冊 業 主 。 客 戶 向 地 產 代 理 查 詢 , 地 產 代 理 解 釋 協 議 另 一 方 是 註 冊 業 主 的 授 權 人 , 並 會 向 客 戶 提 供 授 權 書 的 副 本 以 供 查 閱 。

 

但 一 星 期 後 , 該 地 產 代 理 仍 未 能 出 示 授 權 書 , 客 戶 因 此 終 止 交 易 。

經 考 慮 所 有 證 據 和 雙 方 在 研 訊 中 的 陳 述 , 紀 律 委 員 會 裁 定 該 地 產 代 理 安 排 買 方 客 戶 將 首 期 訂 金 支 付 予 不 是 註 冊 業 主 的 人 士 , 而 且 沒 有 確 定 協 議 另 一 方 是 否 已 獲 有 效 授 權 簽 訂 協 議 , 未 能 保 障 客 戶 的 權 益 。

紀 律 委 員 會 又 認 為 , 該 地 產 代 理 應 該 知 道 在 訂 立 任 何 村 屋 的 買 賣 協 議 前 , 必 須 向 政 府 補 地 價 取 消 轉 讓 限 制 ; 該 地 產 代 理 也 應 首 先 確 定 政 府 已 同 意 賣 方 出 售 村 屋 , 才 能 安 排 買 方 購 買 物 業 。 由 於 村 屋 通 常 涉 及 賣 方 身 分 確 認 和 取 消 轉 讓 限 制 等 問 題 , 該 地 產 代 理 應 建 議 買 方 客 戶 尋 求 法 律 意 見 。

基 於 以 上 原 因 , 紀 律 委 員 會 暫 時 吊 銷 該 地 產 代 理 的 牌 照 , 並 裁 定 該 地 產 代 理 須 參 加 監 管 局 的 「 持 續 專 業 進 修 計 劃 」 課 程 , 在 一 年 內 獲 取 十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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