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錄

居 屋 / 租 置 單 位 的 轉 讓 安 排

居 屋 / 租 置 單 位 業 主 可 選 擇 以 下 列 安 排 轉 讓 其 單 位 :

1. 由 首 次 售 出 日 起 計 的 兩 年 內

  • 把 單 位 以 原 價 ( 適 用 於 居 屋 單 位 ) 或 轉 讓 契 據 內 的 指 明 定 價 ( 適 用 於 租 置 計 劃 單 位 ) 售 回 房 委 會1。
  • 2. 由 首 次 售 出 日 起 計的 第 3 至 第 5 年

  • 把 單 位 以 業 主 提 出 回 售 申 請 時 房 屋 署 署 長 所 評 定 的 市 值 , 扣 除 該 單 位 原 來 購 買 時 獲 得 的 折 扣 計 算 出 來 的 回 購 價 售 回 房 委 會1; 或
  • 若 房 委 會 拒 絕 業 主 的 回 售 申 請 , 向 房 委 會 繳 付 補 價 後2 在 公 開 市 場 出 售 、 出 租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轉 讓 其 單 位 ; 或
  • 把 單 位 在 居 屋 第 二 市 場 以 自 行 議 價 方 式 轉 售 予 合 資 格 買 家 , 而 無 須 繳 付 補 價 。

    3. 由 首 次 售 出 日 起 計 已 屆 滿 5 年

  • 向 房 委 會 繳 付 補 價 後2 , 在 公 開 市 場 出 售 、 出 租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轉 讓 其 單 位 ; 或
  • 把 單 位 在 居 屋 第 二 市 場3 以 自 行 議 價 方 式 轉 售 予 合 資 格 買 家 , 而 無 須 繳 付 補 價 。

  •                                      

    1 租 置 計 劃 業 主 購 樓 時 所 獲 得 的 特 別 折 扣 優 惠 實 際 金 額 , 亦 須 於 回 售 時 退 還 予 房 委 會 。

    2 如 在 未 清 繳 房 屋 署 署 長 所 評 估 的 補 價 便 簽 訂 買 賣 協 議 ( 包 括 臨 時 或 正 式 協 議 ) , 則 該 協 議 必 須 載 有 一 項 有 關 條 款 ( 即 房 屋 署 署 長 所 評 估 的 補 價 , 須 於 該 單 位 轉 讓 之 前 和 在 由 協 議 訂 立 日 期 起 計 28 天 內 , 或 在 房 屋 署 署 長 另 外 規 定 的 期 限 內 , 向 房 委 會 繳 付 )。

    3 在 此 計 劃 下 , 買 賣 雙 方 均 須 向 對 方 或 地 產 代 理 出 示 由 房 委 會 簽 發 的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 即 賣 方 須 持 有 《 可 供 出 售 證 明 書 》 , 而 買 方 須 持 有 有 效 的 《 購 買 資 格 證 明 書 》 , 方 可 簽 訂 由 房 委 會 訂 明 格 式 的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 買 方 須 承 擔 日 後 在 公 開 市 場 轉 讓 單 位 時 須 繳 付 補 價 的 責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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