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通 告 編 號 03-10( CR)


「偷盤」 行為

根據監管局了解, 懷疑有營業員在未得僱主同意或知悉的情況下, 把原屬公司的客戶安排透過其他代理公司跟進交易, 令所屬公司損失收入; 也有公司藉較高分賬方式或以其他利益, 鼓勵別家公司的營業員私下轉介客戶或樓盤。此類俗稱「偷客」 或「偷盤」 的手法, 可能引起嚴重問題和後果。

營業員受聘地產代理公司, 除受僱傭合約條款規限外, 在普通法下, 也對僱主有忠誠責任, 違反的後果可能須負上民事責任。隨便安排其他公司跟進客戶的交易, 也可能妄顧客戶利益而削弱消費者應得的保障。

監管局製訂的《 操守守則》 第3.7.1 段, 規定地產代理及營業員不得求取不公平的利益令其他代理受損。違反守則的後果可能影響持牌資格。

營業員身為僱主的代理人, 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而作出任何影響其僱主業務的行為, 可能觸犯《 防止賄賂條例》( 第201 章) 第9 條, 後果是罰款及/或監禁。向營業員提供利益者, 亦可能觸犯同樣罪行。

地產代理公司及從業員應避免以上述手法求取不公平利益甚至乾犯法紀。監管局會就所發現任何懷疑個案召開紀律研訊, 或將個案轉介有關執法機關處理。

2003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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