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3
香港房屋協會屋苑名單(本名單來源為房協熱線, 僅作參考之用)
住宅發售計劃(截至2001年1月31日) |
地 區 |
屋苑名稱 |
香港 |
北 角 |
健 康 村 第 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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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 康 村 第 2期 |
九龍 |
紅 磡 |
家 維 第 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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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維 第 4期 |
深 水 |
樂 年 花 園 |
黃 大 仙 |
啟 德 花 園 第 1期 |
新界 |
荃 灣 |
祈 德 尊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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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 石 大 廈 |
青 衣 |
偉 景 花 園 |
將 軍 澳 |
茵 怡 花 園 |
西 貢 |
翠 塘 花 園 |
( 轉讓限制參閱註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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夾心階層住屋計劃(截至1999年8月31日) |
地 區 |
屋 苑 名 稱 |
香港 |
鴨 洲 |
悅 海 華 庭 |
九龍 |
何 文 田 |
欣 圖 軒 |
龍 蟠 街 |
悅 庭 軒 |
新界 |
青 衣 |
宏 福 花 園 |
馬 鞍 山 |
雅 景 臺 |
將 軍 澳 |
旭 輝 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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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 軒 |
葵 湧 |
芊 紅 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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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 景 臺 |
沙 田 |
晴 碧 花 園 |
( 轉讓限制參閱註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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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1. 「 住宅發售計劃」 單位均有轉讓限制, 在單位第一次售予小業主的轉讓契據日期起計首五年內, 業主若要出售單位, 須先將單位售房協, 若房協在二十八天內決定不購回單位, 則業主可在補地價後, 在公開市場將單位出售。屆滿兩年的單位, 業主亦可透過第二市場將單位售予合資格人士( 例如公屋居民) , 而無須補地價。第二市場的買賣規定基本與房委會的居屋第二市場相同。
2. 屆滿五年的單位可無須先把單位售回房協, 在補地價後自由在公開市場出售。
3. 「 夾心階層住屋計劃」 單位均有轉讓限制, 在單位第一次售予小業主的轉讓契據日期起計首五年內, 業主若要出售單位, 須先將單位售回房協, 若房協在二十八天內決定不購回單位, 則業主可在補地價後, 在公開市場將單位出售。
4. 屆滿五年的單位可無須先把單位售回房協, 在補地價後自由在公開市場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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